放款对象、种类与方式

(三)放款对象、种类与方式

中华银团“以发展农业及服务农村社会为宗旨”,[30]试图“以集中力量,投资农村,期达改良生产,调剂农村金融之目的”。[31]因此,向农村投资放款成为银团的主要业务内容。理事会制订的《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贷款暂行章程》(以下简称《暂行章程》),对放款区域、对象、程序、种类,各类贷款的用途、限额、时间、归还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在放款对象上,《暂行章程》规定以农民合法组织之产销合作社为放款对象,其内部组织及业务经营以能满足银团规定之标准者为原则。虽然银团规定贷款农作物对象包括棉、麦、稻等,但经过各理事视察之后,认为“办理棉花贷款较易进行”,西北、华北一带不仅棉花产量丰富,而且“均由中央棉产改进所指导之下,改良种籽,取缔掺杂,分别等级,组织上颇具规模,故对于放款手续,较其他如麦稻等为便”[32],再加上棉花经济价值较高,适宜长途运销,与国计民生关系巨大,因此银团决定“先就农民合法组织内容健全之棉花产销合作社,为放款对象”[33]。棉花产销合作社实际上成为银团放款的主要对象。

在放款种类上,根据棉花生产、加工、运销等需要,银团贷款分为生产贷款、运销贷款、利用贷款三种。其中,生产贷款用于合作社共同生产事业或社员个别生产事业所需购买种苗、肥料、饲料、畜牧及雇工等,运销贷款是向合作社提供用于运销业务预付货价及加工费用等所需流动资金,利用贷款专供各合作社购置轧花打包等机器及建筑修理或租借房屋之费用。除了以上三种棉业贷款外,1936年安徽省政府为调剂农产物供需及流通农村金融起见,设立农仓管理处筹办农业仓库,并商请各银行贷放农仓贷款。中华银团鉴于“年来谷贱伤农,一般产米之区颇受其苦,且农产品运销呆滞,似应有专职机关促进其商品化”,因此与安徽省农仓管理处协定办法,进行农仓贷款[34]

在放款方式上,银团放款完全采用商业性质,银团并不自行组织合作社,而是与棉统会及各地棉产改进所等农事机关合作,由各该机关出面组织合作社,并负责介绍向银团贷款,再由合作社转放农民。在放款程序上,由合作社于每次借款前一月向银团领取借款申请书,依式详细填写,连同应附各件,送交所在地银团区办事处转送总办事处审核。银团于接到借款申请书后,经派员调查审核认可者,发给核准通知书,借款合作社可凭核准通知书于所在地之银团区办事处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合作社全体社员对于所借款项,应负连带责任。从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可以看出,银团贷款的手续与程序颇为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