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了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枯竭

(二)缓解了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枯竭

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农村普遍面临着金融枯竭和高利贷猖獗的情形。如据陕西省民政厅1933年对全省41县农村借贷利率调查报告,“平均利率,在月利四分一左右”[61]。陕西“农民受高利贷之剥削,几无法自拔”[62]。同样,河北省高利贷名目繁多,有“阎王债”“倍倍钱”“印子钱”等,如地方土豪劣绅所经营的“阎王债”,利率最小者为月息三分,甚至有月息十分的。当铺利率以月利三分为最多,偏僻区域有高至四五分者。民间合会利率大多为二三分。河南省农民借贷,在青黄不接之际,利率每在月息三分以上,偏僻农村按月息十分计息者亦屡见不鲜。据该省财政厅1933年调查,河南省110 县中,其最高利率在三分以下者仅11 县。[63]另据实业部中央农业试验所发布的1934年2月的调查报告可知,陕、晋、冀、豫四省农户借款年利息为一分至二分的所占比例很低,二分至五分的占到了绝大部分。[64]

中华银团从1935年到1937年6月,向陕西、河南、河北、安徽等省提供各类贷款共计约270万元。这些放款增加了农民可以利用的资金,而且利率较低,除陕西为月息八厘半外,其余各区均为月息九厘[65]。合作社在转放社员时,利息略有增加,但涨幅不大,大多数在月息一分二厘至一分五六厘不等。如河北省各合作社将银团贷款转放社员时,利息很少有超过一分二厘的。[66]这不仅远低于高利贷和典当利率,而且比合会借款利率也要低很多。银团在贷款过程中时常会发生款额太少、时间太迟,不敷分配等问题,但农民“所以仍愿向本团贷款者,则以利率较低期限较长”[67]。尤其是在农村青黄不接、农民需款急迫的时期,银团贷款对于缓解贷区内农村金融枯竭,减轻高利贷剥削,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