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实的政策设计

(二)征实的政策设计

与征收机构的日趋完备相匹配,征实政策的设计是比较严密的,它比以往的田赋地税更加合理,负担更加平均,收纳更加方便,粮食储运更加流畅,行政效率更高。以下将从粮食征收、仓储运输、粮食供应、粮食管制和督导奖惩等五个方面来论述田赋征实政策的严密设计。

1.粮食征收

由于各省情况异同,征实标准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和争论的热点。1941年,行政院公布了《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和《田赋征收通则》,规定各省本年度“省县正副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产麦区得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得征等价杂粮)”,有特殊情形的地区,则可以按照当地市价折征法币。[45]这样的征实标准,不仅适应了不同农作物产区征实的需要,还兼顾了战区和后方不同省份的征实需要,各省可以根据本地情形的征实标准。比如河南省后方各县应征之正税及省县附加总额每元征收“稻谷二市斗,或小麦一市斗五升,黄谷三市斗,玉米二市斗五升”。而前线各县的折征标准则为,稻谷每市斗应交法币六元,小麦每市斤三角。[46]后来经过修正,棉花也纳入了征实的范围,产棉区“按赋额每元折征皮棉五市斤”[47]

粮户按照征实标准,将应缴纳的粮食送到收纳地点后,需要经收人员验收才能入库。国民政府颁发《田赋征收实物验收规则》(以下简称《验收规则》)规定,验收之稻麦苞谷应以品质干洁、颗粒充实等为限,具体标准为:“(一)稻谷含有杂质(稗糠沙粒泥土虫蚀及其他杂物)不满千分之三,水分不满百分之一点五,每市石在一百零八市斤以上等为合格。(二)小麦含有杂质不满千分之四,水分不满百分之四点五,每市石在一百四十五市斤以上等为合格。(三)苞谷含有杂质不满千分之四,水分不满百分之十七点七,每市石在一百三十五市斤以上等为合格。”其他杂粮之验收标准,应由各省按实际情况参照前条规定办理。另外,《验收规则》还对度量衡器和防止验收人员故意刁难做了详细规定。[48]

1941年10月,为了确保花户按时纳粮,国民政府颁布了《田赋征收实物滞纳处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花户必须在开征后的两个月内交齐,限满之日起“逾期一个月完纳者,照欠额加征百分之五;逾期两个月完纳者,照欠额加征百分之十”;逾期两个月以上尚未完纳者,除了照前条规定逐月累加外,还将由县(市)政府负责追缴。如果追缴无果,提取其收益或物品抵偿。[49]

2.仓储运输

自征实开始,原有的粮仓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已经无法满足储粮的需要。粮食部即通过各省府“令各县一律设置国家粮仓”[50],此为新仓;另外,为了节省预算,粮食部还令修缮原有旧仓,改建旧祠堂、“公有庙宇及租修民房窑洞”[51]等。修缮总预算相当大,但成效也是显著的,各省县设置的粮仓基本上满足了军需民粮的供应。粮仓修成后,根据储量可分为若干等,比如四川省:“一、各运输要道或集散地点,依次集散储运之状况,酌设较大之仓库,列为特等”;“二、四川各县仓库接受征购粮食在十万石以上者(稻谷以米计)列为一等”;“三、接收征购粮食在五万石以上不及十万石者,列为二等”;“四、接收粮食在三千石以上,不及五万石者,列为三等”;“五、接收征购粮食在三千石以下者,列为四等”。[52]另外,为了应对战时突发情况,各省也都规定了紧急情况下仓库储粮的处置办法,江西省规定:“一、紧急后运;二、补给军粮;三、化零迁储;四、焚毁。”[53]

虽然根据国民政府命令,几乎每个县都有粮仓设置,但时值战时,军队转战地点不定,并且军需集中且巨大,一地一县粮仓恐难以满足,粮食的运输在战时就显得非常重要。抗战时期粮食运输的方式主要有陆路和水路两种方式:陆路方面,除了极少数地区交通状况良好或者极为紧急需求,可用上进口汽车,其他地方“最大之输力为人工与牲畜,习用之工具为板车”[54];水路方面,运输工具是木船、舢板和竹筏等。由此看来,国民政府在仓储特别是运输方面做了广泛动员,军粮运输的大动脉正是在如此严密的制度的规范下,才能畅通无阻、源源不断地为各地提供粮食支持。

3.粮食供应

粮食供应是抗战时期的重中之重,政府掌握粮食,调剂军公民食,就是支持抗战取得胜利的坚强柱石。

首先是军粮供应。抗战之前,军粮供应主要是采购市场粮食,粮食价格波动巨大,来源不稳定。遇到战事,大量军队集结一地,市场粮食难以满足军需。另外,对于当地的粮价、物价和民生影响巨大。抗战开始,为了改善军队管理和士兵生活,实行粮饷划分、主食公给制度。最初仅仅限于参战部队,粮食部成了以后扩大供应范围,所有后方部队军事机关、学校、医院、工厂的人员,一律按给予定量配给米麦等现品,以供食用。由于战事和经济状况的变化,1943年军粮供给不得不做出调整:“1.全国军粮配额以六百万人食用量为限,军米给予定量增为每人每日二十五市两,以备军队自行加碾一次,提高其品质。2.十分之九配备现品,十分之一配发代金。3.有粮地区仅拨现品,无粮及游击地区配拨代金,就地购用。”[55]

其次是公粮供应。抗战之前的公教人员都是领取货币薪俸,但随着物价上涨,收入富足的人尚可继续奢华,但“贫者及收入固定者必不胜‘米价如珠’之负担,而常人不能自饱”[56]。因此,1941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改善公教人员生活办法,规定中央公务员和家属每人每月可购得平价米二斗,每斗价格仅为基本价六元。到了1942年开始免费配给,配给以年龄为标准,三十岁以上者月给米一石,其他年龄依次减少。而各省地方公教警团等人员所需食米,由省府计算数额呈准粮食、财政两部后,“在该省征实项下划拨”[57]。由于各地余粮状况不同,缺粮地区酌发代金券。

再次是民食供应。人民是国家的根基,在战火遍地、物价飞涨的状况下,政府不得不考虑民食问题。“调节民食之办法,不外畅通粮食来源,统筹民食供应。”[58]因此,粮食部成立之后就开始在重庆、成都、内江分设民食供应处,办理各该地区公粮民食的调拨配给事宜,从粮食富足之处调到短缺之处。1942年,财政部和粮食部共同核定的《价拨各省田赋征实余粮调剂民食办法大纲》规定:民食供应由“各省接粮机关办理”,其价格“按当时当地市价减低百分之五定价”。调剂民食的粮食来源,为各省征实抵拨军粮、价拨公粮及专案划拨之各项粮食外所剩余的粮食。该项余粮出售的粮款数量,还需要由经办机关“按旬报告财政粮食两部查核”。[59]各省先后设立的民食供应处有江西的泰和、吉安、赣县,浙江的云和、永嘉、丽水,福建的永安、福州、南平,安徽的立煌、屯溪,贵州的贵阳、独山,广东的江北、西江、东江、韩江南路,陕西的西安,山西的隰县、宁乡。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曾经设置,比如湖南的衡阳、邵阳,河南的鲁山、洛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