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融资较银行借贷有透明度
银行贷款系间接融资。存款人将闲置资金存到银行,获取存款利息收益;银行用存款人存入的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虽然银行的资金系存款人的资金,但存款人并不知道所存资金借贷给谁,流向哪里;银行也没有义务将贷款信息披露给存款人。因此,银行融资缺乏透明度,容易出现信用风险。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2019年5月,包商银行也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接管。
债券融资则不同,透明度是债券融资的基础要求。
当公司希望通过债券市场使用他人资本时,为了吸引投资者,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该公司必须接受并履行一定的义务。其中,最基本的义务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及业绩。这里的披露不是定向向特定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披露,而是对公众披露。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15日公布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第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45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43条第2款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对公众披露信息,公司经营的透明度就有了,市场经济才有了基础。
市场经济是分工社会。每个人皆为自利而行动,但每个人的行动又以满足他人的需要为目标,并由此满足自身的需要。行动中的每一个人皆为他人提供服务;同时,他又在接受他人的服务。这是由市场来导航的。市场指导个人的行动,使其进入能够为他人提供最好服务的航道。[3]因此,包含谁、哪里、价格、质量等诸多交易基本元素的公开透明度是市场效率的基本前提。
1992年10月12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中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显然,生产与需求的及时协调,就依赖于各种经济信号传递的信息,这就是市场经济透明度的内核。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对透明度提出明确要求: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开化程度,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发挥社会舆论对市场的监督作用。
透明度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也是我国关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发展与完善政策的基本要求。
因此,债券融资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应得到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