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券发行的基本流程

一、 银行间债券市场熊猫债券发行的基本流程

依据发行主体的不同,熊猫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项目的主管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1.主管部门及注册程序

(1)向中国交易商协会递交注册申请;

(2)如涉及募集资金出境或其他超出中国交易商协会权力范围需特殊豁免的事项,需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2.主体资格及发行实质条件

(1)主体资格。

第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第三,发行人为中国交易商协会会员;

第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第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没有应当终止的情形出现。

(2)实质条件。

公开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募集资金用途限制。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如应用于中国境内,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申请文件清单(以下申请文件清单可能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

(1)注册报告(附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章程性文件、有权机构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2)发行人营业执照。

(3)发行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4)主承销商推荐函。

(5)募集说明书/定向募集说明书/定向发行协议。

其一,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其二,非公开发行:如向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如有)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编制定向募集说明书;如仅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定向发行,则编制定向发行协议。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其中,公开发行须提交三年一期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须提交两年一期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7)信用评级报告(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债项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安排)。

公开发行如有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需提供;非公开发行未要求。

(8)信用增进(如有),需提供:

第一,信用增进函或信用增进协议;

第二,信用增进机构营业执照;

第三,信用增进机构公司章程、有权机构决议及有关内控制度;

第四,信用增进机构近三年/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及近一期会计报表。

备注: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均适用,仅在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的要求上有区别(公开发行三年一期;非公开发行两年一期)。

(9)发行人中国律师出具涉及境内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发行人所在国家(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涉及境外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1)承销协议。

(12)境外会计师同意函(如适用)。

(13)中国会计准则与审计报告所适用会计准则的差异报告(如适用,公开发行适用)。

(14)中国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https://www.daowen.com)

(二)发行人为外国子分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

1.主管部门及注册程序

(1)向中国交易商协会进交注册申请,同时适用于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2)注册前需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2.主体资格

(1)外国政府类机构是主权实体;

(2)国际开发机构是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并根据其相关协定或文件设立且存续。

3.申请文件清单(以下申请文件清单可能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

(1)注册报告。

(2)发行人发行债券的内部授权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其立法机关或政府关于发行债券的相关法案、批准书、同意书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或其财政或经济主管部门对债券发行的官方确认函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或发行人章程性文件及与其相符的有权机构决议)。

(3)主承销商推荐函。

(4)募集说明书/定向募集说明书/定向发行协议:

其一,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

其二,非公开发行:如向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如有)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编制《定向募集说明书》;如仅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定向发行,则编制《定向发行协议》。

(5)发行人最近三年/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经济数据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经济数据报告(如有)。

如公开发行,则须提交三年一期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非公开发行,则须提交两年期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评级报告(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债项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安排)(如有)。

(7)发行人中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发行人所在国家(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或司法机构或具有相关职权和资质的发行人内部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承销协议。

(10)中国会计准则与审计报告所用会计准则的差异报告(如适用,公开发行适用)。

(11)境外会计师同意函(如适用)。

(12)中国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发行人为金融机构

1.主管部门及注册程序

(1)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在债券发行定价前,将当期发行的更新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若有)、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最终相关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主体资格

(1)实际缴纳的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3)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5)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3.申请文件清单(以下申请文件清单可能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

(1)债务发行申请。

(2)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同意债务发行的有效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3)募集说明书。

(4)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若有)。

(5)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有关证明文件。

(6)信用评级及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若有)。

(7)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若有)。

(8)发行人境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发行人所在国家(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中国会计准则与审计报告所适用会计准则的差异报告(如适用,公开发行适用)。

(11)境外会计师同意函(如适用)。

(12)承销协议: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均适用,《银行间熊猫债券暂行办法》中未明确要求,但实践中通常要求。

(13)各中介机构承诺函: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均适用,《银行间熊猫债券暂行办法》中未明确要求,但实践中通常要求提交。

(1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