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信贷资产证券化系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须将信贷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根据我国《信托法》有关规定,设立信托不仅必须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而且委托机构还必须要有合法所有的、确定的信托财产。以非法财产等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的信托,或者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不具法律效力,将自始视为无效。
前述所称的信托财产也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选择的基础资产,主要为发起机构已经全部自行放款完毕的,且合法所有的人民币信用贷款或人民币担保贷款。根据《信贷证券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并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同时,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时,明确本次扩大试点优先选取优质信贷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在2016年2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其中提出了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交易商协会随后在2016年4月19日发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0号),对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做了全面严格规范。
还有,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的有关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对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信贷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结构要简单明晰,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
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发起机构须将信贷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为此,信贷资产证券化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还需符合我国《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资产转让要求。
首先,每项基础资产皆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有关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皆没有限制或禁止发起机构转让基础资产或约定发起机构转让基础资产须征得债务人或担保人同意,且有关担保人在基础资产转让后仍应对转让后的信贷债权继续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基础资产项下各笔信贷债权如涉及最高额保证、最高额质押和最高额抵押,应保障其最高额保证、最高额质押和最高额抵押项下的主债权可依法确定或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在最高额担保的全部或部分信贷债权转让后仍继续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除法定抵销权外,基础资产项下也不得存在债务人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等权利的情况。(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发起机构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确定是否放弃收取基础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是否洁净过手,是否转移几乎所有风险。对于已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或虽然未完全转移但不保留控制的,方可将基础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对于未完全转移并保留控制,或几乎保留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出表。发起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基础资产转让确认,并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最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应符合整体性原则,选择的基础资产应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已全部发放完毕的同一借款合同项下的各笔贷款及其贷款的未偿款项应全部进入基础资产池,不得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不得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不得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也不得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发起机构还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确保其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案例的实践经验,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选择基础资产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资产项下的每一笔信贷一般会建议为发起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26]没有出现过任何利息、本金逾期支付或拖欠等逾期情况,也没有涉及违约或未决的诉讼仲裁案件。(2)除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外,抵押和质押类信贷资产因无法实现真实销售而不能进入基础资产池。对于基础资产项下各笔住房、汽车按揭信贷债权,应确保其所对应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均合法有效,且依法应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已经办理登记,需要交付抵押物或质物的,已经交付,同时确定债务人、担保人均为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基础资产应为发起机构合法所有的自营商业信贷,不包含银团信贷,并且也不得为发起机构对军工企业或外国企业、组织的信贷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信贷。(4)信贷资产证券化选择的基础资产有关的债务人的集中度将影响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整体风险及信用评级。基础资产单笔建议选择贷款余额适中且集中度较低的信贷,以分散基础资产池对个别借款人的集中风险,从而保证信贷本息能够按时偿付。一般来说,最大债务人的信贷资产集中度超过基础资产池10%的应认定为集中度较高,超过15%的则需要单独披露相关信息。对基础资产项下债务人所在行业、地域的选择也要注意其适度分散,避免存在超过25%的贷款集中于某一行业或地域,以降低行业、地域集中的风险。如果该债务人信用等级较高,可适当放宽信贷资产集中度。(5)基础资产项下的信贷剩余期限选择分布均匀较为合适。为有效控制信贷的回收期考量,一般加权平均信贷剩余期限不宜过长。但加权平均剩余期限过短也会存在频繁更换基础资产的风险。为此,基础资产建议选择适中期限的信贷,以1年至2年为主。(6)基础资产选择利率水平较高的信贷债权将有利于形成超额利差保护。超额利差即资产池平均利率比优先档证券加权平均利率高出的部分。超额利差越高,优先档证券保护越高,次级档证券的潜在收益也越高。(7)基础资产质量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也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方案设计的核心。评级机构会对进入基础资产池信贷债权进行评级分布和加权平均信用等级评估,来作为资产池质量的参考。比如,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资信)出具平均等级BBB+以上,其他评级机构出具平均等级A+以上的,可视为平均资产质量较好。(8)基础资产池一般分层为优先A档、优先B档、次级档。优先A档安排最优先被偿还,即使利息不被偿还也将构成违约。而且,由于最优先安排偿还,基础资产池内信贷剩余期限不长,因而优先A档期限一般较短,优先A档总体信用风险极低,主要受集中违约风险影响。因此,几乎所有优先A档评级皆为AAA级。优先B档则排序在优先A档之后、次级档之前,信用支持一般,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在优先A档还存在的情况下,优先B档的利息不被保护。由于评级等原因,优先B档成本明显高于优先A档,其投资群体也较优先A档明显更窄,存在较多的非市场化因素。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一般会尽量压缩优先B档规模。次级档的本息来自基础资产池内现金流支付优先级本息和税费后的剩余部分。由于各级证券本金之和一般与资产池本金余额一致,因此,次级档收益实际上来自超额利差。次级档证券无评级,持有次级档证券的机构须计提一定的加权风险资产,相当于资本扣除。一般来说,次级档证券收益较高,风险也较大。次级档投资者需要格外关注预计违约情况、实际偿付期限、提前偿还的可能、大额债务人的信用资质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低于5%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为此,发起机构应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并且持有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发起机构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则其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并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实践中,多数发起机构会选择自持其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各档证券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