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易商协会产品介绍
在中国交易商协会发行债券,其监管方式均为注册制,托管人为上海清算所。除了债务融资工具DFI制度外,中国交易商协会还有自贸试验区债务融资工具、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类型。以下介绍几种比较常用的产品。
(一)超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其优势是发行成本一般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10年12月21日,中国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22号),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进行规范。
1.注册期限:企业首次上报至获得《接受注册通知书》1个月左右,后续发行无须备案,企业应在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中国交易商协会备案。
2.发行方式:一次注册分期发行,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及注册额度范围内可连续发行。企业连续发行无须另行注册,只需备案。
3.规模:对于发行规模没有要求,待偿还超短期融资券余额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在《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内,发行人可在待偿超短期融资券规模不超过注册额度的情况下连续发行。
4.募集资金用途: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5.承销: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设主承销团,每期发行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6.信用评级:若发行人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当期企业主体评级报告,则无须进行信用评级。
7.担保:不提倡担保,发行人可自主选择。
(二)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CP),是指企业为募集短期(一般不超过1年)资金,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短期债券。利率基本市场化,中国交易商协会目前每周仅发布定价估值,不再做利率指导。2008年4月15日中国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该指引于2009年11月3日被修订)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进行规范。
1.注册期限:企业首次上报至获得《接受注册通知书》2~3个月,续发则会缩短至1个月左右。
2.发行方式:一次注册,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
3.规模: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能超过经审计净资产(如采用新会计准则可以含少数股东权益)40%(主体评级AA以上公司,短融和中票可不予合并计算)。
4.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筹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5.信用评级: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实行跟踪评级制度,在短融存续期内,半年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6.担保:不提倡担保,企业可自主选择。
(三)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其利率基本市场化,中国交易商协会目前每周仅发布定价估值,不再做利率指导。2008年4月15日中国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2008)》(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2009年11月3日已被修订)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行为进行指引。
1.注册期限:企业首次上报至获得《接受注册通知书》2~3个月。
2.发行方式:一次注册分期发行。(https://www.daowen.com)
3.规模: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经审计净资产的40%,且与母公司发债规模合计不可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40%(主体评级AA以上公司,短融和中期票据可不予合并计算)。而根据中国交易商协会近期发布的指引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便利的方案》,对于主体评级在AA级及以上企业,可不再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合并计算额度。
4.期限:1年以上中长期,3年、5年、7年、10年各期限均有发行,已发行的最长期限为15年。
5.募集资金用途:对于募集资金用途没有明确的限定,但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6.信用评级: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有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实行跟踪评级制度,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每年公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7.担保:不提倡担保,企业可以自主选择。
(四)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2011年中国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6号)。对于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中国交易商协会不进行利率指导,发行利率由主承销商、发行人和投资者共同商定,不受贷款利率管制。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略高于同资质同期限公募中期票据。
1.注册监管:发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企业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内(含)未发行的,12个月后首期发行则应事先向中国交易商协会备案。
2.发行对象:定向投资人包括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专项机构投资人由中国交易商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程序遴选确定并在中国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特定机构投资人由企业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定向工具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3.交易流通:在定向募集说明书或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定向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4.发行期限:首期发行须在获得《接受注册通知书》后的12个月内,12个月内未完成首期发行的,后续须备案一次。
5.发行规模:突破“累积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40%”规定的限制。
6.募集资金用途:未做严格限定,用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注册文件中予以明确。
7.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求简化,只须向债券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无须公开披露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的,应在《定向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
8.其他规定:中国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会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12个月内完成;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发行人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发行情况;《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后,已注册的《定向募集说明书》不得修改。否则,《接受注册通知书》自动失效;发行人应严格按照《定向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五)资产支持票据
2017年10月9日,中国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及〈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2017年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27号)。该文件由中国交易商协会起草,修订对象则是2012年版本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以下简称《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发行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的公司或中国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也可以为发起机构。非金融企业引入特定目的载体的目的是通过信托等方式可实现基础资产的隔离。
根据《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基础资产的类型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该类型的定义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相比,暂无负面清单的限制,但具体操作时仍需注意与中国交易商协会提前沟通。
资产支持票据应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基础资产特性等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损害企业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发行载体包括发起机构和[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下简称特殊目的载体或SPV][7]两种形式,既保留了原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又可以设计类似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新交易结构。发行机构可市场化地选择更有利和符合监管机构、投资者要求的交易结构。
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方式可选择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可突破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无法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进一步降低发行利率。
对于评级机构,根据《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鼓励聘请两家评级机构。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减少企业的发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