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境外发债项目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境外发债项目

(一)2018年监管动态

如前所述,2017年9号文已明确了政府融资平台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的规定,政府融资平台如要采用直接发债的,将存在无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导致募集资金无法回流境内的风险,因此,实践中政府融资平台一般只能采取间接发债模式。

2018年4月19日,时任国家外管局国际收支司司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际上,我们也强化了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借用外债的管理,例如,除有特殊规定外,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借用外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外债结汇需要经过外汇局批准等。”[18]

2018年5月1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以下简称706号文),其中规定:“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债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对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的企业、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大惩处问责力度,纳入相关领域黑名单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通过明确发债主体条件以及规范发债主体在资金用途、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行为,实现预防地方债务风险的目的。[19]

2018年6月15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其正在拟定对境外发债违规企业的监管措施,将对违规企业实行“三次警示”方式。“三次警示”具体指:如初次发现企业发行外债有未事先办理备案等违反2044号文相关规定的行为,约谈企业和承销商、律所等中介机构,并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相关警示公告;如再次发现违规行为,则在发改委官网点名警示违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通报其违规行为;如第三次发现违规行为,则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问责,暂停有关企业的境外发债备案登记和有关中介机构参与发行外债。

2018年6月27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发布《完善企业外债备案登记管理,有效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明确表示其将进一步完善外债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上述2018年出台的监管新规主要是针对现存的发债主体资质参差不齐和违规增信行为等现象,加强了对发债主体资质、违规增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以求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20]这一系列的监管新规出台后,那些自身实力不足、主要依赖地方财政补贴和隐形担保进行发债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此后将难以参与境外发债,但是,对于自身实力较强、能够满足新规要求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境外发债之路将在严格监管下继续通行。

(二)滨海建投境外美元债项目(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中国银行协助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建投)旗下离岸特殊目的载体——Zhaohai Investment(BVI)Limited成功发行境外美元债券,其中,3年期债券获得了5倍的超额认购,5年期债券获得了4倍的超额认购,并且最终价格较初始价格指引收窄20个基点。[21]滨海建投作为2015年上半年在境外成功发债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度将该次发债作为天津市平台公司首次、单笔最大规模的境外债券发行,同时也作为天津市国有企业依托自身独立国际主体信用在境外发行的第一笔美元债进行宣传推介。

关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含义,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辅之以财政补贴等方式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22]

(三)滨海建投境外美元债项目的技术性违约

滨海建投本次发债项目文件中的限制条款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及担保人的合并资本净值以及合计所有者权益分别不能低于1美元和1000万港元。但由于2015年下半年,人民币对美元和港元累计贬值超过10%,而担保人滨海建投的香港资产端大部分以人民币计价,负债端大部分以美元计价,财务报告以港元出具,故截至2016年年末,发行人及担保人合并资本净值以及合计所有者权益无法满足上述限制条款规定,触发违约。

2017年5月26日,滨海建投向债券持有人发出豁免同意申请,成为第一家请求境外债券持有人同意豁免限制条款技术违约的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同时希望持有人同意将债券结构从维好结构转为担保结构。滨海建投表示,在2017年6月20日之前同意豁免及修改债券结构的债券持有人将获得相当于债券本金0.35%的同意费,在2017年6月20日至28日同意的债券持有人将获得相当于债权本金0.15%的同意费。

标普评级机构认为,滨海建投征得大部分债券持有人同意的概率很高,而征得同意对于该公司的信用状况将具有正面意义。此外,标普认为上述违约并不是担保人滨海建投香港本身偿债能力恶化所致,也没有改变滨海建投及其香港子公司的评级,认为是“技术性违约”[23]

(四)风险总结与发展展望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出于融资和成本的考量,具有海外发债的原始动力。其中,37%的平台企业会采用增信框架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4]其增信框架的选择与其他境内发债主体相一致,主要包括担保、维好协议、股权回购协议和流动性支持等类型,未来仍有创新增信模式的可能。但在中国政府不断收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府授信依赖的大趋势下,未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海外发债时,除了需考虑传统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国外融资本身对评级和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因素外,还需要从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投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增强平台自身的融资能力,方能在海外发债中占据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