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DFI制度

二、DFI制度

中国交易商协会2016年2月19日推出DFI制度即公开发行统一注册制度。DFI制度,为债务融资工具(Debt Financing Instruments,DFI)的简称,又称储架发行制度,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该制度源于美国,并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根据中国交易商协会的规则,DFI制度就是中国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对总资产、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等指标进行限制,该制度将企业分为两类:第一类企业和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目前不超过100家,后续将根据试点情况不断扩大企业范围。

第一类企业可享受到更加便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产品便利:第一类企业可将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等常规产品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即“打包注册”,且无须确定每期产品注册额度;而第二类企业则需要每期品种分别注册,且注册时需明确注册额度。(2)承销便利:DFI制度可由多家主承销商共同注册,每期发行时发行人再根据需要选择1~2家主承销商。而第二类企业除超短融债券可采取主承销团共同注册模式外,其余产品仍需在注册时就确定主承销商。(3)效率便利:第一类企业注册评议时间、发行信息披露必要时间等均明显短于第二类企业。(4)发行便利:第一类企业可到发行阶段再根据企业资金需求、市场情况等灵活确定发行品种、规模、期限等要素;而第二类企业除超短融债券外,其余产品均需在注册或者备案阶段确定。

第一类企业实行统一注册,需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具体标准见表2-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2)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中国交易商协会目前口头指导要求期限不低于180天);(3)最近24个月内无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4)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未受到中国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5)中国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2-1 行业资产情况(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注:
1.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确认行业归属。
2.以上指标均按照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计算,“—”表示该行业不适用。其中,总资产报酬率(%)=EBIT/总资产平均余额×100%;EBIT(息税前盈余)=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
3.第一类企业除满足上述指标要求外,还应符合最近2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等其他条件。
4.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500亿元的企业,可不受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是否发生连续亏损等指标限制。
5.中国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适时调整企业分层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截至2018年5月,接到注册通知书的企业包括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内的90家公司。第一家接到中国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的企业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其他不符合第一类要求的均为第二类企业,实行分别注册。按照第二类企业注册的,可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含)内自主发行;在12个月后发行的,应事前先向中国交易商协会备案。第二类企业符合上述第一类企业的规定,达到第一类企业要求的,在注册评议阶段,可按照第一类企业相关规定修改注册文件;在注册有效期内,该企业可按照第一类企业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注册,但在按第一类企业接受注册前,应主动注销对应债务融资工具品种的既有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