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绿色金融债发行过程中的核查要点

四、律师在绿色金融债发行过程中的核查要点

律师除了应核查发行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是否符合一般债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还需审查绿色金融债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绿色金融债的发行主体为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就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确定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之规定应予中止的情形,具有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批准与授权及债券条款

绿色金融债应取得监管机构和审批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的批准和同意。但在法律意见书中核查内容只是针对发行人的内部授权过程,即需要核实发行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是否获得了有效的内部批准。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绿色金融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2)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4)政策性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还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5)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6)商业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还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的主要条款(https://www.daowen.com)

需要对《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中的发行主要条款进行梳理,包括债券名称、发行人、发行规模、期限品种、债券性质、票面利率、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形式、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及对象、债券信用级别及募集资金用途,核查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4中所要求的内容,对于申请文件进行核查,需要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及其附件的相关内容及格式要求。

(六)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需要对于承销商、审计机构、评级机构、绿色认证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的主体及资质进行审核,明确各方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的资格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七)结论性意见

需要就主体资格、内部授权、发行条件、主要条款、编制的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等发表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