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

五、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

(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程

正如前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是发起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而合法持有的对债务人的信贷资产。以信托为例,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在决定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后,将委托一家受托机构,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机构,以信托机构为受托人,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并签订信托合同。受托机构则受托向投资机构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以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选择确定基础资产池后即开始进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阶段。将要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一般会分为优先A档、优先B档和次级档三个类别。其中优先A档证券又可再分为优先A1档、A2档、A3档证券等。一般来说,优先A档证券、优先B档证券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次级档证券在认购的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进行转让。

同时,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和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合同,承销机构则与投资机构签订证券买卖合同,通过销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来募集资金,并通过受托机构支付信托对价的方式付到发起机构。承销如采取承销团方式的,则由主承销机构组建的承销团,并与其他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团合同。募集资金所产生收益的支付顺序具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在信托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将与贷款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委托贷款服务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日常回收进行管理和服务。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合同,委托资金保管机构对于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提供资金保管服务。

基础资产项下的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将信贷本息付到贷款服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则将其付到资金保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再将其作为信托利益转付到登记结算机构。

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央结算公司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登记机构。在信托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将与登记托管机构签订证券托管合同,委托登记托管机构负责登记托管证券,并向投资机构转付由资金保管机构划入的到期应付信托利益。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一般流程参见图6-1:

图示

图6-1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一般流程(https://www.daowen.com)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实践操作方面,一般涉及以下几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大约需要10个工作日。在这一阶段一般需要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遴选和聘任各中介机构,召开协调会,明确项目时间表及分工安排;(2)制作主要交易条款,提出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标准;(3)组建备选资产池,尽职调查及访谈,确定基础资产池;(4)发起机构向银保监会申请相关业务资格。

2.文件制作阶段,大约需要10个工作日。在这一阶段一般需要发起机构和各中介机构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分析项目基础资产池,建立分层模型,设计产品并分层;(2)起草相关合同文本,讨论修改并定稿;(3)起草发行说明书、业务计划书的申报文件,修改并定稿;(4)中介机构出具申报所需文件。

3.备案注册阶段,需要10~25个工作日,具体完成时间需看监管部门备案效率。在这一阶段需要发起机构和各中介机构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制作申报材料并报送银保监会,同时抄报当地银保监局;(2)在银保监会备案登记后,全套申请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注册;(3)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4)跟踪基础资产池中的信贷资产,根据可能发生的变动对申报文件作动态更新;(5)准备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及产品介绍等推介材料。

根据《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的有关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需在银保监会办理备案登记。发起机构在向银保监会申报产品备案登记时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2)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项目备案报告;(3)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计划书;(4)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草案、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6)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式说明;(7)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或相关证明文件;(8)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批复等。

同时,根据《信贷证券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的有关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相关的注册及备案手续。对于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中国人民银行接受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前5个工作日,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4.发行承销阶段,大约需要10个工作日。在这一阶段一般需要发起机构和各中介机构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完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及产品介绍等推介材料;(2)安排组织项目路演活动;(3)组建承销团;(4)准备发行公告、申购与配售办法等公告文件;(5)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可与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安排;(6)交易各方签署交易文件;(7)组织簿记定价及安排投资机构缴款。

5.发行完成后续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披露利率确定公告及信托成立公告;(2)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后证券托管登记及上市;(3)在证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