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交易架构
正如前述,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一般会在其交易结构设计中成立一家特殊目的载体。该特殊目的载体可以发挥以下主要功能:
1.特殊目的载体首先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的目的而成立。资产证券化通过设立SPV来承接受让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然后SPV再基于这些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考虑到特殊目的载体只是作为一个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主体存在,其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其他的经营业务,因此,资产证券化交易架构中通常会委托一家资产服务机构,来具体行使监督管理整个资产支持证券服务体系的职责。
2.特殊目的载体设立的最重要的目的还在于破产隔离。通过原始权益人对SPV转让其基础资产的方式,隔离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的法律关系,使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收益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没有关系。因此,即使原始权益人发生财务困难甚至破产情况,其债权人也无权对已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
3.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资产不因证券化本身而增加税负。因此,特殊目的载体通常多采取信托方式或离岸公司方式,以合理避免被重复征税问题。
对于特殊目的载体交易架构安排,从破产隔离角度考虑,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基于基础资产真实转让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和基于信托而成立的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https://www.daowen.com)
1.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完全、真实地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原始权益人通过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方式,将其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特殊目的公司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的资金作为受让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对价。
2.成立特殊目的信托,将基础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持有,再由受托人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凭证。特殊目的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达到对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我国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即采取特殊目的信托模式。
此外,从证券的发行方式和现金流特征角度考虑,特殊目的载体交易架构又可分为过手架构和支付架构两种方式。
1.过手架构。在这种类型资产证券化交易架构中,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与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的特征完全一致。特殊目的载体在其中只起现金流的传递作用,在收到基础资产现金流后,扣除必要的服务费即将剩余现金流转付投资者。过手架构一般适合对现金流稳定、风险低的基础资产,比如信用卡贷款等资产的证券化。
2.支付架构。与过手架构不同,支付架构中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的特征并不一致。这些特殊目的载体受让的基础资产将被重新组合,然后再分配给信用风险不同的资产支持证券。这些证券的到期日、本金收回的优先顺序及现金流的性质都会不一样。支付架构一般适合风险高的基础资产,比如商业地产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