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进入中华民国时期,在北洋军阀的反动统治下,全国出现新旧军阀混战的动荡乱局,各地武装集团纷纷利用枪杆子控制一方政权,并大鱼吃小鱼,相互火并,其庞大的军费开支,只能来源于加大赋税的搜刮,而主要入项就是大开烟禁,广征大烟税。但是为了掩人耳目,官方把“开放烟禁”美其名曰“寓禁于征”,税种则称为“烟亩罚款”。烟禁开放以后,烟毒祸害全国城乡人民,烟民遍地,苟且偷生,西方国家称中国人为“东亚病夫”,中国国际地位、中华民族形象一落千丈。
宁夏以水利、土沃和交通区位的优势,早在道光年间就已开西北种植罂粟的先河。民国肇造以后,特别是甘肃地方军阀陆洪涛督甘期间,为了拉拢各地方实力派,借筹备军饷为名,鼓励各地大种鸦片,公开征收“烟花税”,每亩税额高达白银十四两,并逐渐将这一税种正式摊入地亩税之中,种与不种都将随地亩面积一并征收,遂形成了“一亩二税”的不合理现象,这就是所谓“烟亩罚款”的一种变态形式。但是,“宁夏省为产烟著名之区,几乎十分之一的农民都靠种烟维持家庭经济的动力。禁烟是中央的法令,大家所存的烟土是广大农民的生命”[16],任何形式的“罚款”也都不得不认领了。
1926年,冯玉祥部国民军在“北京政变”以后,退守大西北,当时大军压境,僧多粥少,困难重重,冯系甘肃督办刘郁芬又将“烟亩罚款”,正式列入《政费预算》之中,并提出所谓“涓滴归公”的口号,不再允许各地区截流,而必须全部上缴省财政,以便统筹安排。具体分配到全省各行政区,都有定额,各地均应按定额开征上缴。[17]宁夏行政区(朔方道改)分配每年额征为90万元。[18]1926年9月,国民党元老于右任以国民党中央执委身份,监视在绥远五原冯玉祥部宣誓参加北伐授旗仪式后,经宁夏赴陕西时,对于宁夏的罂粟种植印象颇深。时于老曾写下有关宁夏的诗四首,其中《宁夏南行道中》有两句为:“葡萄频熟无美酒,罂粟时丰病贫农。”另一首《咏宁夏属植物》亦有两句为:“比屋葡萄容客饱,上田罂粟任儿啼。”[19]冯玉祥本人在由五原开赴陕西的途中,曾率总部驻防宁夏,也亲身体会到“宁夏遍地种烟”[20]的实况。说明罂粟种植之广,危害之深,已成为宁夏的标志性公害。1929年,宁夏建省以后,场面扩大了,官员增多了,开支也随之加大。在水涨船高的情形下,省主席门致中“借口兴办地方建设,把原来的90万元预算,又加了一番,改为180万元,使宁夏人民的负担又增加了一倍”[21],改名为“清乡费”,同时又额外加征“短期重销协济等款”[22]。
1933年,马鸿逵主政宁夏省时期,继续征收前主席门致中所定的180万元“烟亩罚款”。但是,不久南京国民政府规定各省废除“烟亩罚款”,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给宁夏的补助费,初定每月3万元,后增加10万元,全年计补156万元,已接近省方原征收的180万元。[23]但是马鸿逵当局,一方面接受了补助费,另一方面又悄悄将“烟亩罚款”税名改为“地方附加税”,照例如数征收,农民的负担自然又加重了。为了增加全省的土地税,省政府又开展重新丈量土地的工作,到1937年初,将全省沿黄河7县的熟田土地面积,由原来的80.2万亩,增加到195万亩,较前增加了114.8万亩。因为农村的各种赋税都是按地亩数额为依据征收的,土地面积扩大了,全省农村税收从原来的180万元猛增加到540余万元。[24]国民政府的所谓“民生”政策,实际上就变成了“民死”政策。
宁夏省的烟祸,正如省主席马鸿逵所坦言,“本省之有鸦片,为时甚长,受害亦最巨……现在祸害更大了……胜于洪水猛兽。”[25]宁夏省政府于1935年设立省禁烟委员会,下设3个处,具体办理烟民登记、禁运、禁售、禁吸和收购民间烟土等项事务。各县相继成立禁烟分会,下设当然委员一人,由县长兼任;由省禁委聘请主任委员、监察委员各一人,并在第二次省政会议上还将禁烟列为“要政”,制定了“禁烟六年计划”和“禁烟实施办法”,规定1938年实现全省禁种,1941年完成禁吸,与此同时,严打贩运、销售烟土。[26]客观上评价,宁夏省对于禁烟一项,抓得还是比较认真的,但是效果却不佳。为什么呢?主要原因是省方在禁烟工作中,打自己的小算盘并挟带“私货”,如利用禁种大收“烟亩罚款”(后改名附加税),利用禁运、禁售,又大收“特货税”“烟土过境税”,利用禁吸,还巧立“烟灯税”和“娱乐税”等,总之有意识让烟禁而不绝,这样才能财源滚滚。因此,在马鸿逵主政宁夏时期(1933年至1949年),全省范围内种罂粟、贩鸦片、吸大烟的社会现象是不可能禁绝的。1936年,当中国工农红军西方野战军在开展西征战役之前,曾派地下工作人员赴宁夏省做过一次情报收集。野战军政治部于1936年6月27日,将情报整理成一份《宁夏省的社会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上报。在这个《调查》中,对于宁夏的烟毒现状作了充分的反映。《调查》中写道:宁夏全省的基本农田(土质好的水浇地)种植“烟苗占十分之二”,“盖种大烟,粮食甚缺,不敷全省食用”,“全省除豫旺、盐池、磴口外,其它各县均种大烟”,所以在商业经营中,“大烟是主要产品”,“布匹与大烟,资本也最大”。[27]这就是宁夏省城乡烟毒泛滥的真实情况。
实际上宁夏省当局在利用禁烟之中的“渔利”,更有一项大手笔,值得一提,这就是1937年宁夏银行利用“禁烟”大发一笔横财的“魔术”。
据说宁夏省当局的禁烟是与“整理金融”密不可分的。宁夏银行的前身是冯玉祥部国民军时代的“西北银行宁夏分行”,马鸿宾主政宁夏时改为宁夏省银行,马鸿逵主政后又改为官商合办的商业银行——宁夏银行。宁夏银行由马鸿逵任董事长,其家族控股,实际上成为马家“富宁公司”的“大账房”。马鸿逵接任宁夏省政时,前西北银行和宁夏省银行已先后发行没有准备金的所谓“流通券”和省钞总计360万元。如果加上省行之前陆续发行过的“钱帖子”,则远大于此数,统统都是“空头票”,而其市面钞值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币”相比,“相差一半,有时低至三四成”[28]。马鸿逵省方于1937年宣布禁烟之初,就是用这种如同废纸的“省钞”,还要压低价格并标榜为“官价”,大量收购民间和烟农手中的烟土,为了把民间所藏烟土尽量抢到手,马鸿逵当局制定了严刑峻法,凡私藏烟土,“等到被公家发觉,违法送命。”[29]马鸿逵还亲自上阵,大讲禁烟的决心,并威胁老百姓道:“不要违法向死路上跑。”[30]也威胁官员们说:“民众投入法网,各位负责者决不能辞其咎。”[31]经过这番统购,“当时官方公布数字,共收购262.5万余两(实际远不止此数),费省钞227.2万余元。”[32]支出毫无价值的“省钞”,骗收了民间烟土以后,省方立即宣布严行禁种罂粟,但却不禁运、不禁售、不禁吸。据统计,时“全省烟民有十四万之多”[33],据调查,“有户即有烟灯,有人即有烟民,甚至襁褓之孩童,亦须喷烟以为活”[34]。那些大烟鬼们可以不吃饭,却不能无烟吸,结果是鸦片有消耗而无生产,于是烟价大涨,每两售价高达十多块银元,相当于可买粮食两石多。[35]这样的商机,别的商家是分享不到的,因为烟土属于“特货”,被“统制”“专卖”,只能由宁夏银行独家经营,群众称之为“官膏”,比私土价高许多,其暴利当然也只能是宁夏银行独吞。这时人们才看清楚,马鸿逵的“禁种”,是为了“独售”。“禁运”,是为了保障“独售”。“禁吸”,是为了掩饰“独售”。[36]当烟价大涨以后,宁夏银行马上开始抛售所收购的烟土,并以法币市价售出大烟84.4万余两,不仅干脆利索地回笼毫无价值的省钞348.5万余元,然后将其付之一炬,开始在全省统一通行法币,把冯玉祥部入甘和马家统治宁夏以来,十余年的军政开支即所发行的旧币,利用买空卖空的手段,巧妙地无偿地在一年的时间里,统统“报销”了,也就是转嫁给全省人民了。不仅如此,而且至少还净落大烟170余万两[37],如果按当时的市值价计算,少说也有数百万元之多。这应当是马鸿逵在宁夏发家的第一桶金,也是马氏家族投资经商和扩大再生产的资本。
宁夏省禁烟效果简表(截至1941年)
说明:根据《十年来宁夏省政述要》载表改制。
马鸿逵主政宁夏省17年之久,宁夏地区的烟毒之害并没有真正铲除。新中国成立以后,鸦片的种植、贩运、销售和吸食,才全面、彻底根除。
【注释】
[1]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道光皇帝实录》,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09页。
[2]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同治皇帝实录》,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961页。
[3]慕寿祺:《甘宁青史略》卷二十四,兰州俊华印书馆,1936年,第13、28页。
[4]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同治皇帝实录》,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961页。
[5]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同治皇帝实录》,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126页。
[6]慕寿祺:《甘宁青史略》卷二十四,兰州俊华印书馆,1936年,第13、28页。
[7]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光绪皇帝实录》,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34页。
[8]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宣统政纪》,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85页。
[9]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宣统政纪》,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89页。
[10]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咸丰皇帝实录》,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55页。
[11]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光绪皇帝实录》,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154页。
[12]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光绪皇帝实录》,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154页。
[13]慕寿祺:《甘宁青史略》卷二十四,兰州俊华印书馆,1936年,第28—29页。
[14]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宣统政纪》,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93页。
[15]吴忠礼、杨新才主编:《清实录宁夏资料辑录·宣统政纪》,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01页。
[16]秦晋:《宁夏到何处去》,《益世报》,宁夏省印刷局翻印,1947年,第110页。
[17]赵晋熙:《马鸿逵的“禁烟”》,载《宁夏文史资料(第八辑)》,内部印刷,1981年。
[18]赵晋熙:《马鸿逵的“禁烟”》,载《宁夏文史资料(第八辑)》,内部印刷,1981年。
[19]方纯:《于右任宁夏留诗》,载《宁夏文史(第二十八辑)》,2012年。
[20]冯玉祥:《我的生活》,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520页。
[21]赵晋熙:《马鸿逵的“禁烟”》,载《宁夏文史资料(第八辑)》,内部印刷,1981年。
[22]傅作霖:《宁夏省考察记》,正中书局,1935年。
[23]赵晋熙:《马鸿逵的“禁烟”》,载《宁夏文史资料(第八辑)》,内部印刷,1981年。
[24]赵晋熙:《马鸿逵的“禁烟”》,载《宁夏文史资料(第八辑)》,内部印刷,1981年。
[25]宁夏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办公室:《十年来宁夏省政述要·民政篇》第十一章《禁烟》,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
[26]宁夏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办公室:《十年来宁夏省政述要·民政篇》第十一章《禁烟》,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
[27]中央档案馆藏:《中国人民抗日红军西方野战军政治部:〈宁夏省的社会调查〉》,转引自宁夏档案馆编:《红军长征在宁夏》,内部资料,2016年。
[28]宁夏参事室撰稿:《马鸿逵家族军阀集团罪恶简述》,载宁夏区政协文史委编《宁夏文史资料选稿》(第5期),内部印刷,1979年。
[29]宁夏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办公室:《十年来宁夏省政述要·民政篇》第十一章《禁烟》,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
[30]宁夏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办公室:《十年来宁夏省政述要·民政篇》第十一章《禁烟》,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
[31]宁夏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办公室:《十年来宁夏省政述要·民政篇》第十一章《禁烟》,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
[32]宁夏参事室撰稿:《马鸿逵家族军阀集团罪恶简述》,载宁夏区政协文史委编《宁夏文史资料选稿》(第5期),内部印刷,1979年。
[33]赵晋熙:《马鸿逵的“禁烟”》,载《宁夏文史资料(第八辑)》,内部印刷,1981年。
[34]傅作霖:《宁夏省考察记》,正中书局,1935年。
[35]赵晋熙:《马鸿逵的“禁烟”》,载《宁夏文史资料(第八辑)》,内部印刷,1981年。
[36]赵晋熙:《马鸿逵的“禁烟”》,载《宁夏文史资料(第八辑)》,内部印刷,1981年。
[37]宁夏参事室撰稿:《马鸿逵家族军阀集团罪恶简述》,载宁夏区政协文史委编《宁夏文史资料选稿》(第5期),内部印刷,197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