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颁《地方志工作条例》精神

四、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颁《地方志工作条例》精神

新中国编修地方志走过了50多年不平坦的道路,寻求和制定一部修志“法规”性文件,从1956年国务院12年科学规划中关于方志的《几点意见》和《修志提纲草案》算起,也探索了整整40年。再从1982年中国地方志协会提出的《修志条例建议》,到1987年中指组制定的《修志暂行规定》和1998年行业内部颁发的《修志规定》,直至2006年5月18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的第4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为止,又践行过了24个年头,真可谓好事多磨,终于盼到了依法修志的新时期。

《地方志工作条例》22条、36个自然段,全文2063字(含标点符号),以高度精练的文字、深邃的学术眼光和丰富实践经验,把地方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方面和新方志的基本要求都作出明确规定,内涵丰富,重点突出,可操作性极强,举凡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和队伍建设、续修年限、审查验收、出版备案、版权署名、读志用志、奖惩问责等方方面面包罗万有。《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表明这是一部严肃的行政法规,无疑将把我国地方志编修从无法可依的“人治”现象推向有法可循的法规轨道,对建立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提高志书群体质量、催生志书佳作精品的生产,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和划时代的意义。《条例》也是全国几代方志人数十年盼望的结果,意义是重要而深远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愈来愈显现出来。

笔者初学《条例》之后认为,它虽然只有22条2000多字,但是方志工作中的所有重大问题基本上全部涵盖进去。22条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互相联系,前后呼应和互为补充的。如果把22条融会贯穿归纳起来,大概有四个方面的重点问题。

第一,强调新修方志工作的意义。《条例》第一条仅用75字,就把修志定位在具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历史意义的高度上,紧接着又写明“开发利用地方志”,更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一条是《条例》的灵魂和生命。因为修志既有历史意义,又有现实意义,所以我国才有代代“盛世修志”之盛举,今天才有“制定本条例”之必要。

地方志书和修志工作的意义,如同一条红线贯穿在全文各条款之中,在以下的许多条款中和字里行间里也有所体现。如第三条给方志定性、定名为“文献”。宋代朱熹曰:“文,典籍也;献,贤也。”后世人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图书、文史资料为文献。用文献来定义方志的范围,自然比过去称之为“资料性著述”要高出一筹。第八条表明地方志是“官修政书”,只允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再结合第十条的“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和第十一条的修志部门有权“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资料,并有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的权利,而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提供支持”。再结合第十三条,志书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的限定。第十四条又规定志书出版还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还规定著作权不能归个人而要归政府的修志机构。第十八、十九、二十条中,又有奖惩和“依法给予处分”,甚至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特殊的地位、严厉的要求,也反映了编修方志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第二,突出新方志的质量要求。为了保证质量,《条例》一开始就在第三条中规定志书的内容必须统一记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而且应该是“全国系统的记述”,其种类还应包括省志(自治区、直辖市志)、市志、县志三级志书。第四条又指出了保证质量的关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并将修志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接下来的第六条,是专为质量问题撰写的专条,指出质量要求的基础是“应当做到存真求实”和“全面、客观”,并与第三条相呼应,再次重申志书的内容是“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了圆满完成高质量的修志任务,第七条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地方志编纂的总体规划”,而且这一“规划”要上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关备案”。第九条是说修志队伍的问题,没有一支高质量的修志队伍,志书质量就不可能实现,所以本条提出“专家、学者”参加,“专兼职相结合”,参修人员都“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的要求。第十一条的“涉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二条的“审查验收”,第十四条的“备案”,第十七条的“表彰奖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二十条对修志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以及《军事志》编纂的规定等等,无不涉及志书的质量问题。实际上《条例》全部22条,每条都与质量有关,忽视了哪一条都会给志书的质量造成影响。

第三,指明编修方志工作的目的。志书的价值在于志书的功能,方志如果没有存史、资政、教化的基本功能,就不可能受到历代统治阶级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恐怕早在“优胜劣汰”的法则中被抛弃了,何来2000多年的悠久历史呢?可见修志不是目的,用志才是真正的目的。所以《条例》在第一条中,首先就把修志目的和修志意义综合加以表述,指出“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既是修志的目的,也是修志的意义,而且这两者也正是修志的出发点,也是《条例》产生的基础,据此“制定本条例”。

用志就是服务。第十条提出修志过程收集到的大量资料可以“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因为这批资料是一笔重要的文化财富,所以才产生第十四条对修志资料的“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而要“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的专条。该条的第一句话就写明“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为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为方志机构“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如建设“资料库”“网站”“方志馆”等“信息化建设”。方志馆的建设是从这个角度,以这种方式提到《条例》之中,看来水到渠成非常有策略。

第四,将年鉴编辑纳入地方志工作任务之中。年鉴是舶来的西方文化产品,大约在鸦片战争之后传入中国,而非我国的传统民族文化形式。年鉴是政府性年刊,每年一期,年年续编;方志是政府主持的地方文献,20年左右一修,代代续修。两者都是“官修政书”,也都是“地情资料书”,而且编辑年鉴也是为续修地方志积累资料的重要途径与方法。所以年鉴与方志有着天然的联系,本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之初,许多地方就已经把修志和编年鉴统一抓起来,做到“毕其功于一役”。早在1990年4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召开的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的文件中,就已将年鉴工作列为地方志工作的“十大任务”之一[47]。1996年5月,在全国第二次地方志工作会议上,中指组副组长、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兼国家档案局局长王刚在对《关于编修地方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讲话中,也把“编辑出版地方综合年鉴”定为修志工作任务[48]。所以在1997年5月,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公布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之中,已在第七条里写进“编纂出版地方年鉴”[49]

这次国颁《条例》,正式把年鉴编辑的任务提升到第三条,该条第一、二款指明“所谓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并给年鉴下了一个与地方志书基本相同的科学定义——“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在第五条第二款里,还把年鉴列为地方志工作的四大“职责”之一。第八条同样认为,年鉴与地方志书一样,都是“官修政书”,也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十条,又专门指出,当每一轮志书编修任务完成之后,修志机构的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即逐年编辑年鉴,继续搜集下轮续修的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三条,是为年鉴工作所设的一个专条,规定年鉴也与地方志一样,应由政府负责统一审批后“方可以公开出版”。综合起来看,年鉴与地方志享有同等的地位、相同的要求,所以整部《条例》中的各条内容,对于年鉴工作来说也基本上是适用的。

此外,对于方志工作和编纂业务中的其他一些具体和重要的问题,凡《条例》不便明确规定的内容,也分别在有关条款里得到间接的反映与表述。如修志机构问题,在第一条中强调了修志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三条中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修志任务,第四条更加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面对如此重要而又庞大的系统文化建设工程,并且是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任务,政府既要加强领导,又要统筹解决经费问题,而且还要年年编辑(年鉴),代代续修(方志),甚至这项工作国务院已多次下发专门文件,又有温家宝总理签发的国务院令,公布有行政法规的《条例》,那么,不言而喻,要完成这么重要的、长期的任务,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组织实施,可能吗?并且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不赋予这个机构一定相适应的级次和权力行得通吗?下面的有关条款,又规定修志机构归于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修志工作,还要制定规划和编纂方案等一系列涉及一地全局和牵动各方的工作;志鉴只能官修,不允许私修,出版前要由政府负责审批才能出版,出版后还要上报“备案”;如果志鉴出了问题,轻则由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重则“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军队系统“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就是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也要“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面对如此严肃的工作、严格的要求,大大超出了编写和出版一本书的界线,负责任的政府和认识到位的主要领导只有加强领导,理顺关系,授予责权、建立相应的修志机构,才能保证志鉴工作的正常运行,圆满完成任务。如果顺其自然,草率行事,责、权、利不明确,一旦出了问题,则《条例》面前人人平等,到该“问责”的时候,政府主管领导首先难辞其咎,对一级人民政府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当然,对于修志机构的问题,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中的绝大多数早已得到合理的解决,今日还存在这类问题的地方并不多。

其他诸如建设方志馆问题(含资料库和网站)、修志资料归谁来保存问题、参修人员的署名和报酬问题,修志队伍建设和培训问题,保密、隐私问题,表彰、奖励问题等等,都有直接和间接的规定与交代。

《条例》公布的时间不长,但是学习和贯彻《条例》是今后的长期任务,《条例》的条数和文字不多,却是对我国传统方志文化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千百年来修志经验的高度概括;《条例》是我们今后修志工作必须遵循的理论指导、行为规范和修志事业的准绳;《条例》的制定,是党和人民政府弘扬传统文化,重视民族历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又一举措。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意义是深远的,并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显现出来,也将在中国编史修志的历史长河中,树立起一座伟大的里程碑。

当然,全国省、市、县三级志书的编修,涉及三级人民政府至少在二三千家之多,加之各地的客观情况不尽相同,政府和主要领导对于修志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也不一样,所以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主要矛盾就有所区别。因此,一部《条例》是不可能(也不应该)涵盖修志工作中的全部问题,更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和治不了病的“万金油”。那么,各地区的“地方病”即在修志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主要矛盾和具体解决办法,应该在《条例》的原则精神指导下,通过制定各地贯彻条例的《细则》加以解决。各地对于《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得好不好,主要应该看有没有一部符合本地地情,找准自身修志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提出合情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可以这么说,一部《条例》催生出许多部《细则》的问世,新中国新方志的伟大事业将前途光明,一代名志一定会群芳争艳,奉献给社会。

【注释】

[1]林尹注译:《周礼今注今释》卷四、六,书目文献出版社,1985年。

[2]庐客:《地方志的发展历史》,载《宁夏史志研究》1986年第5期。

[3]赵庚奇主编:《修志文献选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

[4]郭凤岐主编:《志苑珍宝》,方志出版社,1997年。

[5]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

[6]胡乔木:《在中国史学会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载《中国地方志通讯》1985年第3期。

[7]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

[8]来新夏主编:《方志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9]来新夏主编:《方志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10]来新夏主编:《方志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11]魏徵、令狐德棻撰:《隋书·经籍二》,中华书局,1973年,第988页。

[12]来新夏主编:《方志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13]来新夏主编:《方志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14]脱脱等撰:《宋史·职官三》,中华书局,1977年,第3856页。

[15]来新夏主编:《方志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16]来新夏主编:《方志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17]《中国方志大辞典》编辑委员会:《中国方志大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18]庐客:《地方志的发展历史》,《宁夏史志研究》1986年第5期。

[19]《中国方志大辞典》编辑委员会:《中国方志大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20]《中国方志大辞典》编辑委员会:《中国方志大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21]《中国方志大辞典》编辑委员会:《中国方志大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22]《中国方志大辞典》编辑委员会:《中国方志大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

[23]见《朔方道志·马福祥序》和《朔方道志·凡例》,天津华泰印书馆,1927年。

[24]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主编:《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中华书局,1983年。

[25]庐客:《地方志的发展历史》,《宁夏史志研究》1986年第5期。

[26]傅振伦:《中国地方志通论》,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

[27]赵庚奇主编:《修志文献选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

[28]赵庚奇主编:《修志文献选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

[29]赵庚奇主编:《修志文献选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

[30]赵庚奇主编:《修志文献选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

[31]来新夏主编:《中国地方志综览(1949—1987)》,黄山书社,1988年。

[32]来新夏主编:《中国地方志综览(1949—1987)》,黄山书社,1988年。

[33]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

[34]来新夏主编:《中国地方志综览(1949—1987)》,黄山书社,1988年。

[35]华夏地方志研究所:《中国地方志协会十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

[36]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

[37]华夏地方志研究所:《中国地方志协会十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

[38]欧阳发、何静恒著:《方志研究与评论》,方志出版社,1995年。

[39]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

[40]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

[41]华夏地方志研究所:《中国地方志协会十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

[42]华夏地方志研究所:《中国地方志协会十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

[43]华夏地方志研究所:《中国地方志协会十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

[44]华夏地方志研究所:《中国地方志协会十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

[45]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

[46]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

[47]华夏地方志研究所:《中国地方志协会十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

[48]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

[49]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选编:《中国地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