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孙中山先生的设计,实现这种政治统一下的地方自治是建立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的基础,它需要一个过程。首先要通过革命,“扫除中国一切政治上、社会上旧染之污,而再造一庄严华丽之新民国”[7]。即由革命军担任打破清朝专制、扫除官僚腐败、改革风俗之恶习、解脱奴婢之不平、洗净鸦片之流毒、破灭风水之迷信、废去厘卡之阻碍等一切不利于实现民主自治的“旧染之污”,完成政治统一,建立为民所有、为民所治、为民所享的“庄严华丽之新民国”。他认为,辛亥革命后民国政治黑暗即在于未将革命进行彻底,而社会留存的“旧污”太多。因此,革命必须要彻底,才能达到革命的目的。其次,要培养中国人民自治能力。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及海外一些学者认为“中国人无自由民权之性质”,只能实行君主立宪,不能实行民主共和。孙中山则一方面认为“余之从事革命,以为中国非民主不可”,即使君主立宪,亦因“君主之遗迹,犹未划绝”,他国行之犹,或可暂安于一时,在中国则必不能行。[8]从学理上言,中国昔有唐虞揖让、汤武革命的实践和“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为贵,君为轻”,“闻诛一失纣,未闻弑君”的“民权思想”,[9]“知民为邦本,则一国以内人人平等,君主何复有存在之余地”;从历史上言,“满洲之入据中国,使中国民族处于被征服之地位,国民之痛,二百六十余年如一日,故君主立宪在他国君民无甚深之恶感者,犹或可暂安于一时,在中国则必不能行”;自将来建设而言,“中国历史上之革命,其混乱时间所以延长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为,遂相争相夺而不已。行民主之制,则争端自绝”。[10]况民主为世界潮流,中国又素有自治之基础,所以应该选择“近日改良最便利之汽车”,实行民主共和。而实行民主共和的基础又在于实现地方自治。因此,“我们决不能说我们同胞不能共和,如说不能,是不知世界的进步,不知世界的真文明,不知享这共和幸福的蠢动物了”[11]。另一方面,他又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人民久处专制之下,“有一专制积威造下来的奴隶性”[12],缺乏自治的思想、知识、能力和政治实践,需要革命者宣传、训导、培养他们独立自治的知识和能力。即“由政府训政,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13]。孙中山由以童子入学喻之,认为“中国人民今日初进共和之治”,犹童子当入塾读书,“亦当有先知先觉之革命政府以教之”。这一过程,“所以为专制入共和之过渡所必要”,“非此则必流于乱”。建立民国,“为我国有史以来所未有之变局”,民国主人犹“初生之婴儿”,革命党人既为婴儿之母,“则当保养之,教育之”,使民国主人长成,国基巩固,“方尽革命之责”。辛亥以来,仅得一“中华民国”之名,就是由于革命者不知此为“必要之事”,放弃责任,失却天职,致使革命事业只收“破坏之功”,未成“建设之业”。[14]所谓“训政”,以培养国民自治能力,具体言之,即是行“约法之治”。以县为自治单位,县以下再分乡村区域而统一于县。每县自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其萦萦大者悉规定之”[15]。军政府发命令组织地方行政官厅,遣吏治之;而人民组织地方议会,监督军政府履行约法。国民背约法由军政府强制,军政府背约法则因民“不负当履行之义务,而不认军政府所有之权利”[16],如是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上述以三年为限,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或于三年之内,该县自治局已能将其县之积弊扫除,及得半数人民能了解三民主义而归顺民国者,能将人口查清,户籍厘定,警察、卫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约法所定之低限程度而充分办就者,亦可立行自选其县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团体。革命政府对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行其训政之权。全国平定六年后,“各县已达完全自治者”,选代表一人,组成国民大会,制定五权宪法,选举总统和代议士,成立国民政府,结束训政,实行宪政。

孙中山认为经过以上阶段的进化,方可为实行宪政下的地方自治奠定基础,至此方能实行真正的地方自治。以上阶段不能省略。他说,以中国数千年专制,退化而被征服之国之民族,一旦革命光复,而欲成立一共和宪治之国家,“舍训政一道,断无由速达”。他举例说,美国欲扶助菲岛人民独立,先从训政入手,“以造就其地方自治为基础”。不过二十年,菲岛人民由“半开化之蛮种”变为“文明进化之民族”,“地方自治已极发达,全岛官吏,除总督尚为美人,余多为土人所充任,不日必能完全独立”。而且“将来其政治之进步,民智之发达,当不亚于世界文明之国”。中国久处专制之下,奴性已深,下经训政“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