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理念流变——自由与控制的博弈
1.自由开放:立国精神的渊源和商业化的要求
美国的传播政策建立在两大原则基础之上:除了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限制外,信息自由交流、传媒机构自由公平竞争[79]。这种观念符合美国的立国精神,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并强调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总统杰弗逊发表了世界新闻史上著名的言论:“如果要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要一个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地立即回答:我宁愿要后者。”[80]这正是美国政府尽量保证新闻自由的重要基础。
在美国出版报刊不需经官方注册登记,但广播电视业却必须获得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的批准。媒介机构独立于政治和政府机构之外,国家不予直接控制,也不需管理媒介机构的活动。
媒体只对法律负责,而美国法律界对新闻自由的支持和保护赋予媒介一定的特许权。当然,其支持与保护也有一定的前提和底线,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运用以不致妨碍其他宪法条文之规定者为限;任何出版物的权利,亦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现有政府存在为限”。在美国,高达90%的新闻纠纷案例都是以保护新闻界权益的条件结案的[81]。
另外,美国的传媒高度商业化,政府对媒介产业政策打开闸门。在纽约,无论报刊还是广播电视台,商业的或少数非商业的,都要作为企业到经济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承诺遵守税务和工商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媒介机构是一种能够获取利润的产业,完全可以采取商业化的运作。这也就决定了政治力量无须也无法过多地对媒介产业这一商业化领域进行干涉。
2.有限控制:政府利用的工具和维护公共利益
如果根据自由平等的理念和商业化的背景就认为美国有充分的信息流通自由,那也只不过是虚幻的“美式神话”的一部分而已。任何一种新闻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在美国也仍然能看到弥漫在空气中的新闻调控。只是鉴于其国家政体性质,即使其主张管制也只是有限控制。
在中国是“党管媒体”,在美国却是各方政治力量“巧袖善舞”利用媒体。政府和政党通过媒体引导舆论影响民意,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美国的历届政府都会运用多种手段和技巧左右媒介的报道方向。美国总统可以通过午餐会、联系会的方式与媒介高层达成一致,从而把政府的导向与意图渗透进去,而媒介则借机扩大自身在政府政策、规定方面的影响力。
当然,美国政府主要还是通过法律力量对媒体加以规制,但除了法制手段,政府控制媒体的其他手段则备受诟病。例如:控制信息源主导媒体的报道;运用权力对媒体施加压力和影响;制作、编造各种假消息以误导大众。在当代大众传媒中,信息成为资源而非指令,传播内容由严格意义上的新闻变成了信息,只要有人买即是信息,只要卖得出即是信息,于是大众传媒为传播而传播,其主要功能由采集信息变为传播信息[82]。由此,着力于控制消息的生产和输出让美国政府能够游刃有余地操控这一信息传播系统。
尽管存在着控制,但政府施加有限控制的主要目的还是要兼顾到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是对媒体所有权的管制,这也是主张管制的意见的集中点,一方面,防止同类媒体中所有权的过于集中,防止同一市场中不同媒介交叉所有权的过于集中;另一方面,防止同一所有者拥有和控制产业链全过程。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媒体市场因为被垄断而只能提供单一的声音,导致用户获得信息的不全面。其次,对于内容的管制主要是限制诽谤、色情和暴力,维持公平、言行得体等,以减少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3.放松管制:《1996年联邦电信法》促进竞争
20世纪50年代无线电视开始发展,20世纪70年代有线电视开始发展,20世纪80年代卫星电视开始发展,技术进步对传媒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传媒呈现出融合发展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主张放松管制。政府对传媒管理体制在这种放松管制的背景下,减少了政府对传媒业的控制和管理,将传媒直接放由市场调节,这一政策深深影响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美国传媒业特别是广播电视业。
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1996年联邦电信法》是美国有关电信、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等产业的法案。这一法案完全取消了广播电台业所有权的数量限制,在全国市场、地方市场以及跨媒体市场层面的限制政策都大大放宽(见表2-6)。这一法案已经成为指导美国广播电视以及电子信息产业跨世纪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
表2-6 1996年电信法前后的所有权规则比较[83]
在《1996年联邦电信法》颁布后,美国的广播电视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兼并、集中、整合的现象,2000年1月10日,世界最大的因特网服务商AOL以1 640亿美元的天价并购了已连续七年在全球电视业坐头把交椅的时代华纳公司。美国在线由此进入传统媒体市场,时代华纳也开始打造网络生存空间。尽管合并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但传媒渠道的打通为将来的垄断化发展提供了基础。与此同时,1996年美国广电业兼并交易额达到了253.60亿元,有线电视兼并交易额达到230亿美元,而且广播业主要市场的80%都被大公司兼并。广播电视业自由化、集中化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规模效益,使传媒产业迅速发展成为美国各产业中增长率排名第二的新兴产业。美国的传媒业之间以及传媒业对其他相关产业间的大量兼并与集中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型传媒集团,实力强大的传媒集团逐渐掌控了最重要的传媒资源,并形成新的竞争性垄断。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竞争性垄断从国内发展到全球,又逐步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新的竞争性垄断。
如今,在世界上称霸的传媒公司几乎都是美国的。这些庞大的传媒集团不仅构成了美国经济生活中的支柱产业之一——传媒产业,而且也正在支配着全球的信息传播系统[84]。进入21世纪,放松管制的呼声日渐高涨,2003年6月,FCC(Federal Commniation Commission通信委员会)对1996年电信法案作了公布之后对传媒所有权法规做了最深入的一次重新审议,对地方电视市场的跨媒体所有权、地方电台市场等条款作了进一步修订,其中将单一公司可达到的全国电视家庭(TVHH)限制提高到45%[85],修订后的一些条款进一步放宽了所有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