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新趋势:重视对新媒体管制
1997年3月27日,FCC公布了《网络与电讯传播政策》报告,其中对网络与传统媒体比较评估后,主张传统媒体管理规范不完全适用于网络管理,政府政策应避免对互联网内容的不必要管制。美国因此对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内容实行了和广播电视节目不同的管制标准。
美国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一直有着严格的管理,而对互联网上的内容则主要通过技术手段实行分级制。除了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不良内容外,一般不直接干涉网上传播的内容,倡导其依靠行业自律。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控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制止淫秽色情内容。美国会于1996年2月通过了《传播庄重法》(Communication Dececy Act),禁止网络上出现儿童色情、淫秽、猥亵和下流材料及任何“公然冒犯”的内容,甚至禁止讨论堕胎问题。该法案实施后,引起网络用户的普遍反对,一些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质疑其与宪法《第一修正案》冲突,致使该法案被废除。但是,其中涉及保护儿童的部分却得到高院的认可。
第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强调网上淫秽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并将惩罚重点集中在出于商业目的的淫秽内容传播上。同年,国会还通过了《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禁止13岁以下儿童未经家长同意就开设信箱,要求任何向儿童收集数据的调查公司必须先征得家长同意。2000年,国会颁布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学校、图书馆等青少年公共教育场所的互联网要使用信息过滤系统或软件,防止儿童接触网上有害内容。尽管仍然有人反对,但最高法院于2003年裁定该规定并未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
第三,保护版权。1998年10月28日,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署批准了《数码版权千禧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这一法案顺应数字环境的拓展,改变了网络总是提供“免费午餐”的局面,对版权的拥有者和网络服务商给予力所能及的保护。该法案对网上音乐产品使用影响最大。2000年,美国最大的网络音乐提供商Napster遭到唱片业的围攻,陷入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最终宣告破产。从2002年起,网上影像产业也受到冲击,包括好莱坞影视在内的娱乐业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对付网络竞争者,印刷媒体也不甘落后,其中,花花公子公司就在多起针对网络BBS的诉讼中获胜。
第四,商务管理。互联网的最大影响莫过于商务模式的转变。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为此,美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一套具有领先和示范作用的法律法规,以此规范网上商务行为。例如,针对网上愈演愈烈的域名抢注,出台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任何企业、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从他人商标蕴含的商誉中牟利为目的,注册、交易或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相似的域名;此类恶意抢注行为一旦确认属实,法院可通过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但是,对于当下如火如荼的融合性业务内容的监管则相对复杂,主要原因是对如何定义IPTV等融合性业务还存在争议。其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定义IPTV的业务性质是属于广播电视业务还是属于信息服务,如果被定义为后者,将适用对互联网内容的管制规则;如被视为前者,就会受到较严格的内容管制[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