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制度的媒体”
2025年09月26日
(一)广播电视:“制度的媒体”
在东京,广播电视被定义为“一对多数”的媒体,NHK和商业无线电视台,是以声音及图像的形式对没有特定性的公众传递信息,因而对公众意见的形成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另外,一个国家的电波频率本身也是有限的。基于“影响力巨大”和“电波的有限性”这两点认识,日本政府对广播电视采用了较为严格的管制体系,制定了许可证制度、大众传媒的垄断排除原则和特别的内容管制。因此,在东京,广播电视媒体也被称作“制度的媒体”。广播电视受到了《电波法》《广播法》《有线电视法》和《电气通信形式广播电视法》等特别法律的制约。同为大众传媒的报纸、杂志等媒体,虽然有产业界的一般性法律诸如《垄断禁止法》对其进行经营方面的制约,但却没有像广播电视媒体这样有专门的法律来限制它们作为媒体的活动。前文已述,无线电视由于其100%的普及率和巨大的影响力,与其他形式的媒体相比,日本政府一直把无线电视作为最重要的传播手段来对待。
在其中两项特别法律的制约中,《电波法》主要规定了广播电视业是许可制的事业。其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电波的分配制度(许可证发放及电波波段的分配);大众传媒的垄断排除原则(不允许同时对多家电台、电视台进行支配性经营);对国外资本的制约。而《广播法》则使广播电视播放的节目内容及言论受到了限制,其制约主要体现在电台、电视台的设立限制、播出内容的限制、收取费用的限制和对NHK的特别限制四个方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