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铎王朝的印刷管制:初期信息传播网络发展的“暗战”

(二)都铎王朝的印刷管制:初期信息传播网络发展的“暗战”

早在1483年,即在英国引进活字印刷术后不久,英王查理三世曾颁布过鼓励印制及进口图书的法令,其中毫无禁止翻印的意思。可见当时还没有产生保护翻印权的实际需要。50年之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1534年取消了图书进口的自由。1538年正式建立皇家特许制度,规定所有出版物均须经过枢密院特许,否则禁止出版。1557年玛丽女王下令成立皇家特许出版公司,规定只有经过女王特许的印刷商才能成为公司的会员,只有公司会员和其他特许者才能从事印刷出版。1570年,伊丽莎白一世将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改组为直属女王的皇家出版法庭,即“星法院”,以加强封建统治,组成人员包括枢密院人员和大法官三人。星法院颁布特别法令,也就是著名的“星法院法令”,严厉管制出版活动,如一切印刷品均须送皇家出版公司登记,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有搜查、扣押、没收非法出版物及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等。1586年,星法院的一纸法令将全英的印刷社的数目限制在了22家,其中包括女王御用的印刷商和牛津剑桥两所大学的出版社[10],同时还对单一书籍的复制数量做了严格的限制。然而,庆幸的是,都铎王朝对出版物控制的主导思想并未对英国出版业的发展造成致命的损伤。在16世纪,由于正值宗教改革运动,都铎王朝的审查制度主要是针对“危及国家的宗教挑战”,于是在宗教类书籍上面严加控制,但对于真正意义上的“信息传播类”出版物则表现出漠不关心,这也给了这些出版物生存的空间[11]。于是,关于“奇迹、奇观、奇事的新闻”的出版物受到了广泛的欢迎,而与如今媒体所充斥的低俗内容一样,关于性和暴力的出版物也在普通民众中有很大的市场。有相当大部分的印刷商将真实事件、小道消息、谣言以及海外的事件描述等汇集出版,使得“星法院”时期的信息传播避开了“宗教”和“政治”,注重于信息的传递而不是观点的劝服,这是英国这个时代信息传播的一个重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