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管理手法并用

(三)多重管理手法并用

1.法律手段

作为美国这样高度法制化国家的代表,纽约政府对信息传播网络进行的管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一是通过国会立法对传媒行业进行规制;二是通过法院判例法在具体案件发生后对传媒行业进行规制。纽约的法律主要包含在美国司法体系内,有关新闻媒体的主要法律有:被新闻界奉为圣经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新闻采集权的《信息自由法》、公开会议内容的《阳光法案》(纽约电视第13频道整天都在播送各种会议的全程实况,政府会议的对外开放就缘于这条开明的法律)、反诽谤法、隐私权法等。另外,针对不同的媒体类型尤其是广电媒体,还有不同年份颁布的名目繁多的法律条款。纽约市还通过州自治的相关法律对信息传播网络进行管理,以保护城市的重大利益,比如纽约公共服务委员会(New York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就曾于1977年颁布节能规定,禁止纽约市媒体刊登不利于节能的产品或服务广告。

2.行政手段

纽约市的信息传播网络还受到以联邦通信委员会为代表的非法律部门的行政管理。在纽约举办电台和电视台,都要经过FCC审批领取执照。执照每五年要重新检验一次,政府可以利用受众的反映或对其播放效果进行测评研讨的方式,影响和限制它的活动,甚至拒绝为其登记注册。所有波长和频率也要经过联邦和纽约政府所设部门协调分配。FCC还下设一个建议委员会,对影像节目内容进行监督。没有设计和装置遮蔽分级节目的电视信号接收装置,不得在各州间运输。

3.经济手段

纽约的信息传播网络是高度商业化的运行模式,因而政府在管理中也经常采用经济手段。从宏观政策上讲,纽约地方政府通过设立相关经济政策对纽约的大财团及其下属的媒体产生影响,比如通过增加或削减财政拨款影响当地的公共广播电视。在微观运行上,FCC则通过对执照申请人的经济能力规定最低标准来管理商业广播电视的准入问题。

4.行业自律

此外,纽约的社会中介组织很发达,遍布各种大大小小的全国和地方媒体行业协会,它们是行业利益的代表,不仅向国会、政府游说,还向会员单位提供管理信息、研究报告、从业指导等,其制定的多种行业的行业自律准则是纽约媒体从业人员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