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权力制衡

(二)管理机构权力制衡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国会享有立法权,政府享有行政权,法院享有司法权。国会主要通过立法授权、人员任免等方式对信息传播网络进行间接管理。美国通讯法授权成立FCC,作为独立的联邦行政机构对商业广播电视、电信进行管理。由此形成了一个国会、政府、法院互动,联邦通信委员会主管的管理机构格局。相比我国当前现有的分行业、分系统、分级别、分地域对传媒组织主体的管理体制更加清晰有效。

FCC负责监管跨州的和国际的电台、电视台、有线传播电缆和通信卫星。它在美国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特区设有办公室。FCC的五个委员由美国总统任命,经参议院认定,任期最多可达五届。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指定。考虑到通信传媒产业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特征,委员会中同一政党的成员不得超过三人。FCC下属七个局,10个办公室。主管局分别负责审批营业执照,接受投诉,从事有关调查、设计和实施有关法规,参与听证。

虽然美国经济体制属于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但相对于其他产业,政府对广播电视产业干预甚多。这种干预背后的依据有两个:其一,广播电视服务于“公众利益”;其二,广播电视所使用的频率是国家稀有资源[86]

FCC管理有线电视时要与州和地方政府协调,并且它在各州设有名称不同的州委员会,纽约就有“公共管制委员会”(Public Regulation Commission)。美国对通信产业并不是实行从联邦到州垂直管理的体制,而是强调各州的独立性。“除了保障美国公民的合法权利或避免对州际商业造成重大的成本负担,联邦管制不应该凌驾于州法律或管制之上。”[87]因此,当发生利益冲突时,须先遵照纽约公共管制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另外,当事人对制定的政策法令和进行的行政许可、处罚决定等可以提起诉讼,法院有权管辖,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判决。如是终审判决,不管是否有利,都要执行[88]。总之,在管理从属依据上,遵循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基本规定,在细节上由纽约公共管制委员会做出符合纽约地方状况的具体规定;在管理部门上,不同管理机构各司其职。这充分体现了纽约市政府对信息传播网络管理机构权力制衡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