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导向:开放时代传媒政策的应有之义

(一)竞争导向:开放时代传媒政策的应有之义

首尔新闻业的发展历程随着政权的更迭而曲折反复,根深蒂固的专制主义传统加上垄断性财团的现实影响,像无形的枷锁牢牢地局限着这个城市乃至国家媒体的开放性和多样性。无论是覆盖面,还是舆论影响力,三大报和三大广电公司都长期居于信息传播网络的绝对优势地位。

但是,从《媒体三法》之后,韩国的媒体管理政策便开始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推崇竞争”的倾向,甚至还会从产业链入手来破除垄断性资源的聚集:如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节目配额制度,旨在实现“制播分离”,并最终打破三大集团的垄断格局。政府在2000年正式出台的《广播法》中明确规定:到2001年电视网外适度的播出比例要增加到40%,其中独立制作商节目份额要增加到30%,并且在黄金时段必须播出份额达15%的外制节目[175]。在报业方面,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新闻流通院”,是三大报之外的报刊联合销售网,负责全国报刊递送业务,在各地还设有报刊专卖店,以期与三大报对抗。该法规定,若某报在与“大报”竞争时失败,广告版而下降一半以上时,即作为“报纸发展基金”优先扶持的对象,给弱势媒体提供相应的支持,避免在信息传播网络中形成“马太效应”。

与此同时,在文化价值观日益多元的今天,韩国政策制定者也做出了相应的努力,来鼓励媒体制作更具普遍性和多样性的节目,防止信息传播网络中的传媒内容过分偏向于某些特定的文化、观念或宗教。例如:韩国《广播法》第69条规定“广播公司必须以适当的比率安排各种类型的节目”;而《广播法实行令》第50条规定综合电视台每个月新闻节目须占10%以上、教育内容须占30%以上、娱乐节目则应在50%以下。

韩国公私并举的广电体制和完全私有的报业体制与英国更为接近,而与中国迥异。但对于如今高举“改革开放”大旗的中国来说,一些具体的传媒产业发展政策仍然值得效仿,韩国在“垄断—竞争”这组关系中沉潜往复的规制实践为中国提供了很多政策改革的研究样本,而其目前鼓励竞争的总体导向,无疑对正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的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