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当四周邻国仍保持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体制,既有工业的制造,也以本地的资源为主,而荷兰独特地采取了商业体制。于是阿姆斯特丹不仅是船舶进出的中心,也是国际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中心。阿姆斯特丹的银行创始于1609年,亦即与西班牙停战的初年。它不发行货币,而以存款为主要业务。当日各地不同的货币良莠不齐,商人无法找到大量又合标准的货币汇票,为国际贸易中的一大缺陷,阿姆斯特丹银行接受各种成色不同的货币存款后,给存款人以它自身所设定的一种等于荷币的信用货币,登记于账簿之上,存款人即以此信用与人交易,因为所存货币储蓄于保险库内,查核稽严,又由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府出面作保障,所以这银行信用昭著。而且阿姆斯特丹立法,凡转手在600荷兰盾以上的交易,一律用这银行的信用货币支付。不久之后,这银行的信用货币价值高于外间通行的货币。于是得款人也不要求兑现,安心长期的倚靠银行掌管其收支,使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越做越大。
之后,这银行又展开接受金银条块存款的业务。银行给予存款人之信用货币的数目,低于存入金银之市价的5%,存款人在所得信用货币之外,银行也另给存入金银之收据,在6个月之内存款人或其利益转让人,若能将银行所给予之信用货币数目还清,并付少许手续费,仍可凭收据取回其存入之金银,所以银行之信用货币及储存金银之收据,同时可以在市场买卖,只是赎取金银时两者都不可缺。而用荷币购买信用货币之贴水(agio)通常也是5%,因之赎回金银无利可图,反要付手续费,故在一般情形下,收据无转让价值,通常令其逾期作废,存入之金银归银行所有,其发行的信用货币,等于支票存户之存款。如此积年累月的经营,银行的资本愈积愈多。同时贵金属被银行收买,不复为使市价大幅波动的工具,它们所代表的信用,也经常被使用着,不像传统中国,财主以金银窖藏,或者制成首饰器皿,消极地和闭门自守地保存其购买力。
以上的情形,显示着欧洲初期信用货币开创前后的情形,也呈现着当日所谓“重商主义”以确实掌握金银为保持国家财富之根源。此时若非直接控制金银,则无法展开其信用(今日则以外汇存储数为衡量经济力量之尺度)。
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据说创始于1530年。这不是交易所之最先发轫者。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很多城市里的交易所都比这时期早,有的竟早了几百年。不过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首先将现代商业的组织与技术渗入,也可以说是首先带有资本主义特性。现在看来,至17世纪中期,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仍不过是一般商人汇集之处,通过交易所可以买卖转手的物品达300多种,包括农产、矿产及制成品,胡椒则有五种。可是有组织的将政府公债以价转手和将公司股票公开竞争的出卖,要到17世纪后期方才成熟。征之以上阿姆斯特丹银行业务展开情形,也可以见得货币市场有赖于长时间的经营,才能使资金愈为集中,运转也愈显定型,而世纪后期之买空卖空,其所谓“出卖尚未捕获之鲱鱼,发售尚未开采之矿产”都出此门径,起先有了“预期交货”(futurity)的型态,次之则公司股票也可以“抛空”(selling short,卖者先以借来之公司股票高价卖出,以后趁跌价时购进弥补以从中牟利),都由阿姆斯特丹首创,于1689年光荣革命后传入伦敦。
买空卖空的投机事业为人以道德的名义诟病。可是行之几百年之后,在今日有条理之市场中,被认为有其社会功能与效用。出卖尚未捕获之鲱鱼及发售尚未开采之矿产,也可以说是让资本家投资于待展开之事业,也向推销商保证货物来源及可以预为筹备之价格。买方也通知了卖方,即使生产过剩预定出卖之商品已有被指定的市场和被保证的价格。大凡投机商将各种风险事业及吸收大幅盈亏作为他们的专长,则一般商人更能作较安稳的经营。甚至生产者也可以付少数之价款,以购买权(option,涨价时卖方仍有照预定价格出售之义务,跌价时则买方只放弃定款,不被强迫购买)的方式预定本人生产之商品,作为一种间接局部的保险,因此更可以大量投资,冒更大之险,去采用以前未曾采用之生产方式,而涉猎于以前未曾涉猎的地区,使生产成本愈低、利润愈高。本书前已说及,资本主义带有试验与赌博的性格,而不安于按部就班的平淡经营。买空卖空使这种放宽领域的行动为可能。这中间可能发生的弊端极多,也可能影响公众的安全。一个为政府监督的商场能使如此种种经营有秩序地继续下去,无疑的这国家已进入资本主义体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