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陪审制度在美国社会中经百余年而不衰,最主要的是它的价值意蕴和精神实质。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陪审制度中都精心设计了法官和陪审员之间相制约的机制,但整个核心的目的都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专断,保证普通公民参加审判,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利。这也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同时,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政府以及专业法官的砝码,保障了人民能够成为真正的审判者。因为司法的权威尤其特殊,必须保证其公正性,一旦出现腐败,后果影响极大。培根曾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使得职业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督,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等现象就可能大为减少。陪审制度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中,陪审员直接参加审判,在诸多维护司法公正的途径中,突出体现对审判活动的制约与监督,从而可以使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第二,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法律习惯。它要求所有的阶级要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假如它没有起到这两种作用,人们对自由的爱好就只能是一种破坏性的激情。这种制度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每个人在陪审邻居的时候,总会想到也会轮到邻居陪审他。这种情况,对于民事陪审员来说,尤为千真万确。几乎没有人不害怕有朝一日自己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而且人人又都可能涉讼,外国人上法院打官司很正常的。所以,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范,否则,任何政治道德、民主、自由都无从谈起。

第三,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并参与了社会的管理。陪审制度要求每个公民对社会要尽自己的义务,同时才能获得自己的权利。而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人不能自私自利。陪审制度最大的好处在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法律知识的提高。陪审团像一所常设的免费普法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而使自己学习、了解法律。实际上,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

简而言之,陪审制度是美国法治和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陪审制度的国民参与性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充分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化。陪审制也就成了其他具有美国特色的制度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如交叉询问制度、律师制度,甚至影响了美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方法。陪审制的魅力倾倒了许多大陆法国家,加之美国文化的强势,使一些大陆法国家试图移植引进,但最终都没有成功。在我国,同样有不少人钟情陪审制度,为它的绚丽光彩所折腰。但我们应当注意到,陪审制度是美国特殊历史的产物,有着特殊的社会文化和法文化的背景,尤其是陪审制度是一种成本很高的制度。像我们这样的国家是很难实现的,仅挑选陪审员就要耗去几天的时间。在独特的法意识的背景之下,陪审团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就是上帝,绝不能够质疑陪审团对事实认定的公正性,陪审团的裁决是不容置疑的。基于我国的法意识背景,在这一点上恐怕是很难为社会所接受的。实际上,因陪审员的知识背景、生活背景、认识方法、种族意识等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的陪审团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决结果。陪审制度更体现了一种规则的游戏性。陪审制存废改的问题也一直是美国人所议论的问题。我们切不可为陪审制羞花之貌而障眼。正如美国人所言,至少陪审制的问题与它的好处一样多。[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