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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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属西印度公司成立于1621年,拥有大西洋西半球部分的垄断贸易权。尽管开业时比东印度公司拥有更多的资金,但它的获利却远不如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拥有东起好望角,西至麦哲伦海峡的贸易垄断权,其盈利主要靠垄断东西方香料贸易。公司常以30分钱一磅的价格在印度购买香料,运回国后以4个荷兰盾一磅的价格卖出,获利高达1200%。[10]

就盈利渠道而言,西印度公司的盈利却没有东印度公司那么稳定。当东印度公司到达印度后,那里的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已经做完了殖民地早期的开创工作。荷兰人把西、葡殖民者赶出要塞后,发现当地土著已有相当程度的文明,可以熟练地在田地和种植园工作。然而,西印度公司领地上的土著却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荷兰人每占领一处,得先把当地的土著抓来,训练他们做固定的工作。即便要新建种植园,也必须规划,然后花费二十来年的建设才能产生实际的成果。然而,荷兰商人只求近期的效益,不会长远考虑后代可能的利益。他们在远离祖国的穷乡僻壤开拓殖民地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国家,而是为了从他们新征服领地的出产中赚取股息。西印度公司辉煌时代的获利主要依靠掠夺西班牙的珍宝船队和攻占葡萄牙的殖民地,但由于没有稳定和持久的利润,故而1674年就陷入破产。

即便西印度公司想照现代的意义开拓殖民地,他们也没有足够的人可以移居到殖民地。整个荷兰共和国只有几百万人口,他们在国内不费多大力气就可以拥有舒适的生活。况且,17世纪的荷兰很繁荣,而且相较其他欧洲国家宗教信仰要自由得多,所以去一个遥远且不开化的地方谋生,对荷兰人没有什么吸引力。加之荷兰资本在东印度大获其利,而西印度并非首选,因此,西印度公司缺乏积极的支持,那里的人只好自生自灭。

由于缺乏足够的移民和政府支持,在对新尼德兰的殖民问题上,荷兰殖民者并非主要依靠暴力进行赤裸裸的殖民掠夺,扩张荷兰帝国,而是更偏重于开拓贸易。因为派定居者建立殖民地需要移民和投资,而西印度公司在意的则是盈亏,所以只派出维持其贸易网所必需的最少限度人数。

1664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把新尼德兰“赐给”弟弟约克公爵詹姆斯。当时这片西印度公司的殖民地上有大约1万居民,邻近的英国殖民地普利茅斯和波士顿在1660年共有约5万人。单从人口上看,荷兰殖民地的人口就不足以抵御英国人进攻。此外,荷兰除了重视生意外,对一个民族国家应有的国家机构不甚重视,军队在1600年仍是由英、法、苏格兰、德意志、瓦隆人和荷兰人组成,荷兰只有7个联队,其他民族的联队有115个。军队装备落后,商船速度缓慢,忽视正规海军建设,难以抵挡日益强大的英国军队。这一年,英军占领了新阿姆斯特丹,将其改名为纽约(即新约克)。第二次英荷战争结束的1667年,新尼德兰正式割让给英国,用来交换南美洲东北部的苏里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