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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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时,英国的工业远落后于其他国家,因此英国君主通过向外国熟练工匠发放“保护令”的方式来加强本国制造业。例如,服装业是其制造业中的重点行业,1327年,爱德华三世禁止使用外国布料,并且宣布如果漂洗工、纺织工、染色工或其他以纺织业为生的工人提出要求,他就赋予其特许经营权(franchise)。1331年,弗兰德斯公司从事羊毛布制造的约翰·卡姆比来到英国经商并教授学徒,从而得到了爱德华三世的保护,使得英国羊毛制造业迅速发展。1337年,英国议会执行了爱德华三世发布的公告,其主要内容为:“任何国家的服装工匠来到在国王权力范围内的英格兰、爱尔兰、威尔士和苏格兰,都应安然无恙,受到国王给予的保护和安全通行权,并且住在我们的土地上;基于此目的,服装工匠应更愿意在我们这里定居,我们的国王会赋予其所能给予的一切垄断特权。”不久,德国的兵器制造工匠、意大利的造船和玻璃工匠,以及法国的铁匠都到英国寻求皇室保护并建立新的产业。当时,由英国王室提供的国家层面的保护和垄断也解决了一直存在的、城乡工匠之间的地区竞争与行业竞争以及发展不均衡问题。并且,这种“保护令”产生了双向的正面作用:一方面促使大量的工匠从欧洲大陆向英国移居,使其在英国安居乐业并潜心发展工业;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英国的工业制造技术与水平,增强了英国国力。英语中的“垄断”(monopoly)一词源于古希腊,它是“单独”和“出售”两个词的组合,在公元前347年被亚里士多德首次使用。在研究英国专利法的缘起时,垄断被视为当时英国君主赋予的开展特定业务或贸易、制造特定商品或控制特定商品整个供应的独家特权。在1550—1600年之间,英国每年大约有几项专利垄断权被授权。在16世纪晚期,所有的贸易和经营活动都需要得到英国君主的授权。因此,在英国专利法缘起之时,“垄断”是中性词,是具有封建君主保护意味的特权。

但是,这种垄断权利并非没有限制。1602年,著名的“爱德华·达西诉托马斯·艾伦案”的判决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中王室颁发的垄断权无效:该垄断阻止了同一行业中拥有技能的人从事该行业,从而增加失业;垄断的授权不仅损害该行业的工匠的利益,还损害了所有想使用产品的人的利益,因为垄断者只想提高价格而非保证出售商品的质量;女王(当时的伊丽莎白一世)原本因为公共利益而赋予垄断权,但是垄断者只将其用于取得私人利益而欺骗女王;垄断者本人对制作产品一无所知。该案被称为“垄断判例”,在英国专利法历史上被视为现代反垄断和竞争法的基石,体现了普通法对垄断的平衡与限制。

1603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即位。他延续了之前都铎王朝的策略,即大部分工业政策的目标都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詹姆士一世向专利权人发放“许可”,专利所得的收入由皇室和专利权人共享。但是这种逐利性质的许可发放也受到了一定的诟病。詹姆士一世之前的伊丽莎白一世曾在其著名的《黄金演说》中提到专利许可有其营利的一面,但仍然要为了公共利益而发放。在詹姆士一世执政期间,英国建立了复审机制用以复核专利的授权是否合法。复审机制中较为活跃的一位政治家是当时的总检察长弗朗西斯·培根,但是,培根的核查并不严格,并导致该机制形同虚设。这种垄断“许可”对于当时的英国非常重要,增加了国库收入,提高了国家经济实力。

在英国专利法演进的过程中,专利权最初是一种皇室特权而非英国议会立法的产物,因此英国议会的作用经常被忽略。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英国上议院提出了《垄断法令》(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1624年5月,英国议会通过该法令,它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该法令第1条规定:“法令颁布前后赋予或制造的,所有的垄断、佣金、授权、许可、特许和王室专利证书……或为单独购买、销售、制造、操作或使用本领土或威尔士领土内任何事物而制造或授予的……全部违反本国法律,因此全部无效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或执行。”法令的第6条是唯一例外:“之前的条款不延伸至本国单独运用或制作新的制造方法而颁发的14年或者14年以下的专利和特权,也不延伸至这些新制造的首位真正的发明人;其他人不得以提升商品价格、损害贸易或造成不便利的方式使用该专利,从而违反法律或者危害国家。”该条款显示出英国从封建君主时期转向近代工业时期立法价值判断的转变,即更加强调专利保护客体的新颖性和奖励首位真正的发明人。该法令颁布后,英国专利授权量有了明显的上升。

在《垄断法令》颁布之后的两个世纪中,英国专利立法没有新的成文法出台,一直在判例法体系内进行调整。在17世纪晚期,受到洛克财产学说的影响,专利权逐渐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洛克在《政府论》中写道:“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此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进行的工作是属于他自己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的原本状态,就已经通过劳动在其中掺加了自身所有的东西,因而使其成为财产。”1852年,英国在专利法修改后设立了专利局;1883年,英国颁布了《专利、设计和商标法案》(The Patents,Designs,and Trademarks Act,1883),使其专利法律制度趋于成熟,并接近于现代模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