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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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三权分立系统下拥有独立司法权的最高法院,其权力的发展成型过程,要比总统的行政权和国会的立法权复杂不少。

1787年制宪会议时,独立的司法权还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概念。美国独立前宗主英国的法律系统一直是王权(行政权)的延伸和组成部分。但经过商讨妥协之后,三权分立的制度在美国得以确立。然而,即便是最高法院被设定为和总统与国会平级的权力机构,宪法原文中对司法权和最高法院着墨极少。定义赋予司法权的宪法第三章长度要比定义立法权的第一章和定义行政权的第二章短了一大截。事实上,美国宪法原文仅规定了联邦政府需要设立一个最高法院和法官人选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的程序,以及指出了一部分高院拥有直接审判权的案子类项。除此之外,联邦法院的具体架构和权力范围被交由国会裁定。

华盛顿的财政部长,也是宪法主要起草者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很好地描述了最高法院在美国建国初期的尴尬状况——“最高法院是三权中最不危险的机构”。与掌握钱袋子的国会和把控军队的总统相比,只能判案,没有办法执行判决的高院绝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这一权力架构,哪怕是高院权力膨胀的今天也没有彻底被改变。

最高法院的权威增强和权力扩大,必须要感谢亚当斯总统任命的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正是在马歇尔的一手操作之下,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造性地“发明”了司法审查权,确立了最高法院有推翻国会立法和总统行政命令的权力,并成功地将最高法院抬升为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者。马歇尔法庭(1801—1835)随后做出了许多对美国宪政制度和联邦政府权力有深远影响的判决,彻底稳固了最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宪政体制内的政治影响力。华盛顿和亚当斯政府期间,最高法院所审的案子不多,因此也缺乏相应的影响力。到了马歇尔担任大法官期间,作为联邦党人最后支柱的他,巧妙地利用司法权来不停地和反联邦党人总统杰弗逊和麦迪逊斗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