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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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2月11日,经过多次的审议和修改之后,《大日本帝国宪法》正式向全体国民公布。作为德国宪法在东方的翻版,如同德国宪法强调皇帝的权威,日本也突出天皇的特殊地位。

宪法明确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参政等大权。强调日本民众是天皇的臣民,而不是地位平等的日本公民。规定日本臣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等自由,但这些权利必须服从法律限度。宪法赋予了天皇总揽统治权的权力,然而为防止君权滥用也对其采取了“依本宪法条规行使之”的限制,这意味着天皇虽尊为元首,但仍需遵循宪法执政,这是伊藤博文践行宪法政治思想的体现。

天皇之下,三权分立,最高行政机构为内阁,由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组成,只对天皇负责。最高立法机构为帝国议会,议会下设贵族院与众议院,两院权限对等。其中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和敕任议员(天皇亲自任命,对国家有功劳之人)组成,多数议员终身任职,而众议院则是由具有一定财产资格的选民选举产生。帝国议会的议政作用非常有限,法律经过议会讨论后,还需要经过枢密院(天皇咨询机构)的审议以及天皇的批准才能生效。最高司法机构为最高裁判所,负责诉讼判决,其最高长官由内阁提名再由天皇任命。

军事上,宪法赋予军队独立地位,直接置于天皇的统治之下,同时规定军部与国会、内阁互不隶属,海陆军由天皇所统率,独立于行政、议会与司法体系之外,内阁除了掌有国防预算的制定和审议权外,对军队事务没有干预的权力。

由此可见,《明治宪法》确立的国体赋予了天皇绝对的权力,是一种君主专制体制。然而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由于“虚君派”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因而作为“现人神”的天皇,很少干预人间政治,因此这种政治体制的本质,是武人出生的权贵阶层借“天皇大权”之名,行寡头政治之实的体制。

从现实角度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的君主集权体制,在推动日本近现代化发展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当时明治政府刚刚建立不久,整个国家从零开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明智的领导班子,日本就如同在风雨里飘摇的小船,随时有被时代风浪打翻的危险。最初明治政府的元老们饱经历练,具有一定的战略眼光及才能,能够带领整个国家走向近现代化,但是随着早期打江山的元老们的逐渐凋零,宪法的漏洞开始暴露出来,没有了早期元老们的制约,军队变得越来越难以驾驭,民粹主义思想和军国主义思想在全国上下泛滥。最终,日本走向了毁灭世界、毁灭自己的深渊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