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1215年的贵族反叛起因于约翰王为收复失地和扩军备战而进行的无休止的财政榨取。约翰一心想在欧洲大陆寻找盟友对抗法王。从1209年至1213年,约翰王先后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林堡大公、布拉邦特大公、佛兰德尔伯爵、荷兰伯爵和布洛涅伯爵结盟。为了网罗这一干盟友,约翰王向他们大开王室财库之门。
为了应付战争与结盟之需,约翰王一方面大规模剥夺教会的财产,另一方面随意寻找借口征收“兵役免除税”。英格兰的“兵役免除税”从过去的1个骑士1马克,增加到1204年的2.5马克和1213年的3马克。为了搜刮金钱,约翰对市民同样不择手段。他规定对出入英格兰任一港口的商品都征收1/15的关税,并使英国人的动产税增加了一倍。同时,他过分榨取封臣后裔继承领地时的继承税,又高价出售封臣后代的财产监护权。这种个人无视法律的行为最终导致了贵族的反叛。
从更深层次的因素看,在当时的欧洲,封建主义是一种君主和贵族作为封君和封臣而建立在相互依存基础上的双向契约关系,他们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不见于成文法律,只存在于习俗之中,但为双方熟知,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一方要求习俗之外的权利,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于是双方就有权解除契约关系,甚至诉诸武力。国王应当遵守法律与习惯的观念,是当时西欧封建主义传统的一部分。
仓促草拟的《大宪章》仅有63款,寥寥数千言,却对国王在封建规范下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从另一个侧面而言,也对封臣的权利作了全面的承认。比如,第1条要求保证教会选举的自由;第2—8条、37条和43条具体规定了封建的继承、监护和婚姻规则;第13条保证自治市镇的自由;第9—11条规定对那些负有巨额或长期债务的中上等阶层的债务人,不得过分地扣押其财产和增加利息;第20条规定自由人、商人、包括维兰农在内的自由农人的犯罪者,应同样课以罚金。条条可见,《大宪章》是贵族为保护其生命和财产权利而制定的。
如果国王违反《大宪章》,又该如何应对呢?当时的一干贵族可谓深谋远虑。《大宪章》第61条规定,赋予25名男爵监督国王恪守《大宪章》诸条款的权利。该条款还规定,倘若国王违反《大宪章》,“此二十五名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国王的自称)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直到国王的错误得以改正。当然,该条款规定了国王、王后及其子女的人身不应受到侵犯。
国王和贵族之间这种均衡的维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贵族团体相对于国王的武力均势,甚或武力优势。但不管怎样,自1215年后,英格兰“新政治”的基础性原则已经在大不列颠的地平线上隐约浮现。
经过800多年岁月的洗礼,《大宪章》63条中,只有3条今天还在发挥作用。其中一条是关于伦敦城和其他城市地位的,还有两条则是《大宪章》最为精髓的条款:一、除封建义务所规定的贡款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二、 “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行讨伐”。倘若国王蓄意违反以上规定或基本原则,贵族可以随时造反,国内任何人亦可随贵族造反。
尽管《大宪章》在以后几个世纪中湮没无闻,但到17世纪英国内战时,《大宪章》又被人们发掘出来,为其反抗暴政的斗争披上“古色古香”的传统合法外衣。直至今日,人们把它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加以应用,《大宪章》对君主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以法律文件确立了“驯服统治者”的政治原则,成为英国有限政府永久的历史见证。它所蕴含的政治原则与法治精神——特别是对权利与自由的捍卫、对统治者权力的约束,以及对基于法治的政治秩序而非基于统治者个人意志的政治秩序的倡导——都已成为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宝贵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