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美国国会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是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间接产生),而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参议院批准产生,总统的行政班子即内阁也是由参议院批准产生的。

总统不向国会负责,国会无权解散政府,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向宪法负责,统揽美国的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统帅及执政党领袖于一身,可以随时罢免行政班子成员(罢免不需参议院通过),行政成员必须执行总统的决定。通过向国会提出咨文的形式指导立法,还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停止国会的会期,但期满后国会自行复会。

国会是唯一的联邦级立法机关,由两院通过的法律必须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生效,但经总统否决的法案经两院再次通过时就自动生效了。除行使立法权外可以对总统、总统的行政班子及法官提出弹劾,弹劾必须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调查并通过,弹劾总统时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弹劾法庭主席,国会可任命一位独立检察官调查,证据确凿后既由参议院2/3通过就正式罢免了,有叛国及重罪的由法院审理,参议院可拒绝批准总统提名的人选以牵制总统,而众议院可拒绝总统提出的财政预算牵制。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产生的,首席法官是其首长,他拥有司法审查权,即裁判某个法律是否违宪,违宪的法律作废,在弹劾总统时最高法院的作用不可小视。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为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对于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当然,其局限性和消极作用也无法忽视。一是局限性,由于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政权中不居于支配地位,也就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重要影响。所谓分权与制衡,事实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二是效率低下,实行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十分影响行政效率;三是贯彻困难,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政治实践中也没有真正贯彻。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了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但是,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