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据上所述,我到达目的而环顾左右。我看到三种法律史,它們仅由言語的形式和文章构成的形式这样的因素联系在一起,自动地或强迫地互相承受,但从未向新使用者揭示构成它們的基础的外来存在的性质。其中两种历史是完成了的。第三种是我們自己正位于其中的那种历史——而且位于一个决定性的关头,在这个关头上輪到我們着手那巨大的創造性工作,这工作是罗馬和伊斯兰各自为了自己并在其盛时已經在我們之前完成了的。
直到现在“罗馬”法对我們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它破坏了什么呢?它在将来又能对我們起什么样的作用呢?
书本和生活之間的冲突,作为基本的动因,貫彻于我們的法律历史中。西方的著作不是一本神諭或魔术家的具有枚斋的玄奥意义的敎科书,而是一部保存下来的历史。它是压縮的过去,希望通过閱讀它的我們而变为将来,并且它的内容在我們这些閱讀者当中复活了。浮士德类型的人不象古典类型的人那样,旨在使他的生活达于独立自足的完备状态,而在于继續一种生活,这种生活是在他以前很久就出现了的并将在他以后很久才結束的。对于哥特人来說——就他完全反省到自己而論——問題不在于他是否应当寻求他的存在和历史之間的联系,而在于在什么方向上去寻求它們。他需要过去,为的是发现现在的意义和奥秘。在宗敎方面,呈现于他面前的过去是古代的以色列;在世俗方面,它是古代的罗馬,他在他的身边到处都看到罗馬的遺迹。受到崇敬的事物之所以受到崇敬,不是因为它是伟大的,而是因为它是古老的和遙远的。假如这些人們知道埃及,他們就不会注意罗馬,而我們文化的語言也就会有不同的发展了。
由于西方文化是书籍和讀者的文化,所以古典的原著在全部領域中都被“接受”,就象罗馬法在德意志被“接受”一样,并且它們的进一步发展采取了緩慢的和非本意的自我解放的形式。对亚里斯多德、欧几里得、《国法大全》的“接受”,在这个文化(在枚斋的东方則不然)中的意义是:过分匆迫地去发现一种儲藏我們自己思想的容器,以致使历史地形成的人竟成为概念的奴隶。外来的生活感情,自然不曾而且也不能注入他的思想中,但却使他自己的生活感情用其自己的自由語言表现出来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旣然,法律思想不得不依附于某种有形的东西,那么在它能抽象出它的概念以前就必須存在着某种东西;它必須有某种向其抽象的东西。而且西方法学的不幸在于:它不去在社会生活和經济生活的强固而稳定的习俗中进行搜寻,却早熟地并匆促地从拉丁著作中进行了抽象。西方的法学家变成了語言学家,而在独立的基础上对法律概念进行純邏輯的分类和排列这一方面的学者經驗也代替了生活的实际經驗。
因此,我們就完全昧于了解这一事实:私法的目的在于表现它的时代的社会存在和經济存在。拿破仑法典和普魯士习慣法,格老秀斯和蒙森,都没有明确地意識到这一事实。我們在法律职业的訓练中和法律文献中,絲毫都沒有发觉有效的法律的这种——眞正的——“淵源”。
所以,我們拥有一种建立在晚期古典經济的不牢固的基础上的私法。在我們文明的經济的这些发端中以資本主义之名与社会主义之名对立的强烈忿懣,絕大部分是由于这一事实引起的,即:学究气的法学以及受其影响的一般的受过敎育的思想,把人、物、財产这样极重要的概念同古典生活的条件和区分結合在一起了。书本置身于事实和对事实的理解之間。学者——因此指的是书斋的学者——直到今天一直用本质上是古典的尺度去衡量一切事物。純粹行动的而又未受过判断訓练的人,觉得自己被人誤会了。他看到当代生活和法律对当代生活的看法之間存在着矛盾,于是置疑于那些在他看来是为了达到他們私人目的而促进了这种对立的人們。
問題还有:西方的法律是被誰所立和为誰而立的呢?罗馬的行政长官是一个地主、一个軍官、一个富有行政問題和財政問題的經驗的人;并且正是由于掌握了这种經驗,他才有資格担負起释法者和立法者这两种不可分割的职能。外事行政长官把他的外侨法发展为一种适合晚期古典大城市的通商法——无計划地、无傾向地、从在他面前发生的案件中发展,仅此而已。
但是浮士德式的追求延續的意志要求一部著作,某种“永远”〔78〕有效的东西,某种旨在預先为每一可能发生的案件設定条款的体系,而且这部著作,一部学术著作,必然需要一个由法学家和审判官組成的学者阶級——学科的博士、古代德意志的法律家族和法国的“律师”。英国的法官,为数几乎不超过一百人,〔79〕的确出自辯护士的上层阶級〔“律师”(“barristers”)〕,但是他們实际上位于許多閣員之上。
学者阶級是不知世故的,它卑視不由思想起源的經驗。学者願意承认的“知識状态”和实际生活的流动变易的习俗之間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厄尔尼銳阿斯的《法理会要》抄本变成了,并历时数百年依然是博学的法学家們寓于其中的“世界”。甚至在没有法律专科(在欧洲的意义上)的英国,法界人士也专門地控制了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結果甚至在这里法律观念的发展也背离了一般生活的发展。
因此,我們至今所謂的法律科学,实际上不是法律語言的語言学,就是法律观念的学問。它是今天仍然继續以“永恒有效”的原則推論出生活的意义的唯一科学。梭木〔80〕說:“令天的德意志法学,誠然在絕大部分上表现的是从中世經院哲学承袭来的遺产。我們至今尚未开始非常认眞地考虑一下,我們周围的实际生活的基本价値对于法律学說的关系如何。我們甚至連这些价値是什么都还不知道。”
因此,这就是未来的德国思想必須完成的任务。它必須从现在的实际生活中发现那种生活的最深刻的原則,并将它們提高为基本的法律观念。如果說我們伟大的艺术已經过去了,那么我們伟大的法学尚未到来。
因为十九世紀的工作——不管那个世紀认为自己如何地有創造性——不过是准备工作而已。它使我們摆脫了查士丁尼的著作的束縛,但尚未摆脫概念的束縛。学者当中的罗馬法思想家不再为人所重,但旧式的学問却依然存在。现在需要的是另一种使我們摆脫这些概念的体系安排的法学。語言学的技巧必須让位于社会的和經济的技巧。
略一浏览德意志的民法和刑法,即可弄淸楚这个論点。它們是佩有各种次要法律的花环的体系——把这些法律的材料体现在主要法律中是不可能的。那些不能用古典体系的术語来理解的东西,在概念上并从而在遣詞造句上和那些可以用古典体系的术語来理解的东西分开了。
公元1900年,电力的盜窃罪——在可笑地討論了爭論中的物件是否为一有体物〔81〕以后——必須依据一特别的法令去处理的原故何在呢?为什么不可能将专利法的实质运用到物法的总体中呢?为什么版权法在概念上不能区别理智的創造物、它的可交流的形式即手稿和客观的印刷产品呢?与物法相反,为什么一幅图画的艺术財产和物质財产必須借着区分原作的获得和翻印原作的权利的茲得来加以区别呢?为什么偷用一种商业方案或一种組織計划是不受惩罰的,而偷盜那张公布这种方案或这种計划的紙就应受惩罰呢?因为甚至在今天,有体物的古典观念仍然支配着我們。〔82〕我們过的是另一种方式的生活。支配我們的本能經驗的是这样的一些功能的概念,如工作力、发明力、进取心,又如智力的和体力的,艺术的和組織的活力、能力和才能。在我們的物理学(它的理論,虽然高深,不过是我們今天的生活方式的摹本而已)中,实体的旧观念在原則上已不复存在了——就象在这个电力的实例中一样。在现代經济学的各种伟大事实面前,为什么我們的法律在概念上一筹莫展呢?因为人,也只是作为实体才为我們的法律所知的。〔83〕
西方的法学虽然采用古代的詞汇,但附于其中的仍然只是古代意义的最表面的因素。原文的一貫性揭示的只是詞汇的邏輯用途,而不是构成詞汇的基础的生活。任何实践都不能重新喚醒旧法律观念的寂靜的形而上学。世界上没有法律能弄淸楚这最后的和最深刻的因素,因为——正是因为——它是自明的。在所有这些因素当中,基本的因素已在暗中預定了;在应用时,人們内心上理解并能实践的不仅是公式,主要地还是公式之下的难以形容的因素。每一种法律,毫不夸张地說,都是习慣法。让成文法去规定詞义吧;說明它們的还是生活。
然而,如果一种外国来源和外国体系的学者的法律語言企图支配本国固有的法律,那么观念便永远是无效的,而生活也永远是緘默无言的。法律不为工具,反为負担,而现实也不同法律历史一道前进,却背道而馳。
因此,我們文明所需的法律材料仅在外表上吻合,甚至完全不吻合古典的法律著作体系,而为了我們本身的法学和一般地为了我們受过敎育的思想,这种法律材料是尚未具形式的,从而是无用的。
人和物,在今天的立法意义上,究竟是法律概念嗎?不!它們只适宜划分人和其他的东西之間的普通区别,即可称作动物学上的区别。但从前古典存在的全部形而上学都依附于“人”的概念。人和神之間的区别,城邦、英雄、奴隶的本质,材料和形式組成的宇宙,謐靜的生活理想,都是自明的前提,而这些前提对我們来說却已經完全消灭了。在我們的思想中,“財产”一字与古典的靜态的定义联系在一起,从而,每当运用于我們生活方式的力本論上时,它的陈述就荒誕了。我們且让遁世的空想的伦理学敎授、法学家和哲学家,且让政治空談家的愚昧的辯論去解决这样的一些定义吧——纵然今日經济史的全部理解都根据这一概念的形而上学。
因此,必須强調且須全力强調:古典的法律是实体的法律,而我們的法律則是功能的法律。罗馬人創造了一种法学靜力学,我們的工作則是法学动力学。对我們来說,人不是实体,而是力和意志的单位;物也不是实体,而是这些单位的目的、手段和創造物。实体之間的古典关系是位置上的,但力与力之間的关系則称作作用。对一个罗馬人来說,奴隶是一个产生新物的物。一个象西塞祿那样的作家永远不会想象到“智力的財产”,更不用說实用概念的財产或才智的潜能的財产了;反之,对我們来說,組織者、发明者或促进者是一种影响其他执行力(executive forces)的发生力(generative force),这种影响是靠了給这些执行力的行动指出方向、目标和手段而发生的。〔84〕二者都属于經济生活,不作为物的占有者,而作为能的传递者。
未来将被要求調換我們全部的法律思想的地位,使之和我們的高等物理学和高等数学并駕齐驅。我們全部的社会生活、經济生活和技米生活正期待着最終受到这样的理解。达到这个目标,我們将需要一个多世紀的最敏銳和最深刻的思想。而先决条件則是法学家的全新的准备訓练。它要求:
1.对于当代經济生活的直接的、广泛的和实际的經驗。
2.西方法律史的确切知識,以及德国发展、英国发展和“罗馬”发展的經常比較。
3.古典法学的知識,这种古典法学不是作为今日有效的各种原則的典范,而是作为一种法律如何能从当代的实际生活中发展得强健而又純正的光輝范例。
罗馬法对我們已不再是永恒有效的原則的淵源了。但是罗馬存在和罗馬法律观念之間的关系,却使罗馬法对我們具有更生的价植。我們从它可以学到,我們应当如何从我們的經驗中建立我們的法律。
〔1〕即吸收物体发射出来的微粒时的那种感觉。——英譯者注关于德謨頡利图的原子影象說,可参见《哲学史》(第1卷),三联书店,1958年北京版,第100頁。——中譯者注
〔2〕希腊名雕刻家,公元前四世紀后半期时人。他創立了人体比例的新标准,头为全身的八分之一。《刮汗污的运动家》是其名著之一。——中譯者注
〔3〕见以下第8章。——英譯者注
〔4〕见希尔澤勒:《人》(R.Hirzel,Die Person,1914),第7頁。
〔5〕罗馬法称丧失人格权为人格减等。人格减等分为三級:人格大减等(capit is demunitio maxima)、人格中减等(capit is demunitio media)、人格小减等(capitis demunitio minima)。遭人格中减等者,丧失市民权,但仍享有自由权。——中譯者注
〔6〕溫格尔:《希腊人和罗馬人的法律》(L.Wenger,Das Recht der Griechen und R
mer,1914),第170頁;馬伊尔:《罗馬法律史》(R.v.May r,R
mische Rechtsgeschichte),Ⅱ,i,第87頁。
〔7〕在野蛮的法律关于反对頼債人的条款中,对这点有奇妙的間接說明。頼債人(在某些迟延和正式手續后)可被債权人处死甚至碎尸万段,或“卖在台伯河以外作奴隶”。——英譯者注
〔8〕艾克·半·苪卜高所輯的德国习俗和习慣法的十三世紀汇編。〔霍迈尔(K.G.Homeyer)編,1861〕——英譯者注
〔9〕并为另一权威即外事行政长官所裁判。——英譯者注
〔10〕古典法对于埃及法的“依頼”,按它偶然发生的那样,仍是可以知道由来的。批发商索伦把自埃及取来的关于債务奴隶制、合同、逃避工作和失业等条款采納到他的亚狄加立法里面来。带奥多刺斯(Diodorus),Ⅰ、77、79、94。
〔11〕这个过程在大英百科全书第11版高狄所撰的“罗馬法”一条中解释得很淸楚。极其組略地讲,行政长官相当现代英国法的法官,审判官們相当现代英国法的陪审委員团,但是这样的对比一定不可十分强人接受。——英譯者注
〔12〕溫格尔:《希腊人和罗馬人的法律》,第166頁以次。
〔13〕公元前六世紀西西里的立法者——中譯者注
〔14〕见大英百科全书第11版,第12卷,第502頁。所指的較早的汇編的断簡零片在附近的地方发现了。——英譯者注
〔15〕在英国法律理論中,法官并不借新的判决去制定法律,而只是“宣布”法律——那就是,弄淸楚从开始即含蓄在法律中的东西,虽然显示它的时机至今尚未出现。——英譯者注
〔16〕见大英百科全书第11版,第26卷,第315頁。——英譯者注
〔17〕传說中的人物,据云系公元前七世紀古希腊的立法者之一,其所立之法以残酷著称,类似德拉古法典。——中譯者注
〔18〕见伯洛赫:《希腊史》(Beloch,Gri ech ische Geschi cht e),Ⅰ.i,第350頁。
〔19〕这种汇編的背景是埃特魯里亚法,罗馬法的原始形式。罗馬是一个埃特魯里亚人的城市。
〔20〕布索尔特:《希腊政治学》(Bu solt,Griechische Staat sk unde),第528頁。中譯者按:“polit eiai”即希腊文的πoλιrεiaι,义为宪法。“nomoi”即希腊文的vóμoí,在雅典人們称梭伦的法律为νσμαι。“thesmai”即希腊文的θeoμοι,在雅典人們称德拉古的法律为eεσμoι。“rhet rai”即希腊文的
义为不成文法,来喀古的立法是以习慣法編篆为成文法,故被称作
〔21〕所以,十二銅表法中对我們有重要意义的并不是那假定的内容(其中的条款甚至在西塞禒时代几乎沒有一条眞的还存在了),而是編纂法典的政治行动本身,它的傾向和元老院的寡头政治推翻塔尔昆的僣主政治——这是一次胜利,此时受到了威胁,元老院的寡头政治力求編纂法典巩固之于未来——的傾向是一致的。在愷撒时代,儿童詳細知道的十二銅表法的原文必定和古时的执政官名单有共同的命运;在这种名单中,許多在財富和势力上都起源較晚的家族的姓名,一个又一个地添加了进去。在近年,培斯和拉謨伯特曾爭論十二銅表法的全部故事,就所爭論的原文的眞伪而論,他們可能是很正确的——不过,就公元前450年左右的政治事件的过程而論,便不是这样了。
〔22〕罗馬公法根据立法程序与創制法律的淵源的不同,可别为二类:Lex data与Lex rogata。政府长官所提出之法案(rogatio)經百人团民会、管区民会(公元前287年以后)批准后,即成为法律,此类法律称作Lex rogata。——中譯者注
〔23〕不管后来隶属于这个时期的传統历史多么丰富,把这些事件的传統日期(公元前509年、451年)分隔开来的只是半个世紀的时間。象十大法典編纂委員那样的“政变”,是貴族們夺取一架为补救平民造成的損害而設的机器。——英譯者注
〔24〕见以下第4章。
〔25〕梭木:《法学阶梯》(Sohm,Inst it utionen),14版,第101頁。〔这是“朱里安”(賽尔維烏斯·朱丽安努斯,内事行政长官)的告令。罗馬法学家关于常續告令究竟包含多少来自外事行政长官的判决的材料,意见不一。见高狄敎授所撰的《罗馬法》一目,大英百科全书第11版,第563頁。——英譯者注〕〔梭木书全名为《法学阶梯。罗馬民法的历史与体系敎本》(Inst it utionen.Ein Lehrbuch der Geschicht e u nd des Systems desr
m ischen Priv at recht s)。——中譯者注〕
〔26〕萊内尔:《常續告令》(Lenel,Das Edictum perpetuum,1907);溫格尔,同前书,第168頁。
〔27〕就連儿童的乘法表也在計算中采納了力学要素。
〔28〕Tripert it a即后来通称之爱里烏斯法(jus Aelianum),系一部市民訴訟法。——中譯者注
〔29〕馬伊尔,同前书,Ⅱ,Ⅰ,第85頁,梭木,同前书,第105頁。
〔30〕《法学百科全书》(Enzyklop
die der Recht swissensch.),Ⅰ,357。
〔31〕海克索人时期的埃及法和战国时期的中国法,与古典法和达摩經时期的印度法不同,必定建立在和人与物的具体性的覌念完全不同的基本覌念上。如果德国的研究在建立这些覌念上能够成功的話,那末就会从罗馬“古董”的重負下大大解放出来。
〔32〕梭木,同前书,第220頁。
〔33〕《使徒行传》第15章。在这当中埋下了敎会法的覌念的根源。
〔34〕关于作为一个“法人”的伊斯兰敎徒,参见霍尔登:《现代伊斯兰人民的宗敎思想界》(M.Horten,Die religiose Gedankenwelt des volkes im beutigem Islam,1917),第xxiv頁。
〔35〕见以下第7章。我們敢于如此肯定地提出这种說法,是因为古典晚期的一切祀拜的信徒,恰如原始的基督徒公社那样,都是以虔誠的一致信仰結合起来的。
〔36〕在古典世界地区内,波斯敎会只是以密司拉敎派的古典形式出现的,因而是在混溶敎派的总体中出现的。
〔37〕很难用几句話来描写这个阶級。大体說来,他們(以及同他們一起被除外的所謂的“朱尼亚拉丁人”)代表罗馬社会的一个阶层,大部分由刚刚不是奴隶的“討厌分子”組成。在較古的立法中,他們必然和罗馬以外的世界被并在一起作为外侨看待,但当卡刺卡拉使这个罗馬以以外的世界成为“罗馬”世界时,也有明显的理由反对把这些人們引入这个世界来。在多少相同的方式下,“局外人”一字用在英国俗語中,具有外国人或非成員,和社会上討厌的人的双重意义。——英譯者注。中譯者按:“朱尼亚拉丁人”系指由朱尼亚法(約公元19年)公布后所释放之奴隶,此法授予他們一般拉丁公民的权利。
〔38〕在十二銅表法中,就連罗馬城自身中的貴族公民和平民公民之間的通婚也被禁止。然而,貴族的确保这种特权早已极其不稳,几年以后它就在卡努列优斯法中消失了。——英譯者注
〔39〕参看以下第6章。
〔40〕萊内尔,同前书,Ⅰ,380。
〔41〕此处,如在“假晶现象”的历史的每一范圍,我們想起基督关于旧瓶新酒的比喩(馬太福音九章十七节),这不仅是今天我們以为的抽象机智的表现,而且是强烈的生命力甚至是激情的表现。它仅是短短的一节,按上下文不是必須的,而是从深处跃出的。——英譯者注
〔42〕早在1891年,米提斯〔《帝国法律与民族法律》(Reichsrecht und Volk sr echt),第13頁〕就注意到了君士坦丁立法的东方性质。戈里奈〔《查士丁尼法典的史的研究》(
t udes hist oriques sur le droitde Just inien)Ⅰ,1912〕,主要根据德国人的研究,把大量的材料追溯到希腊化的法律;但是在这种“希腊化的”法律中毕竟又有多少眞正是希腊的,而不仅是用希腊文写的呢?窜改原文的研究結果,对于查土丁尼的“法理会要”的“古典精神”眞正是毁灭性的。
〔43〕见以下第7章。
〔44〕塔納是公元一、二世紀时巴勒斯坦的犹太律法师。——中譯者注
〔45〕联系发生的是一切其他文献的毁灭。
〔46〕弗罗默尔:他勒目法典》(Fromer,Der Talmud,1920),第190頁。〔英国研究者可在大英百科全书第11版“希伯来著作”一条及性质相同的各条中,找到有关犹太著述的主要类别的十分完备的叙述——英譯者注〕中譯者按:对于摩西律中没有直接規定的事項,很据类比作出合法的决定并納入米示納篇者,称做哈拉卡。
〔47〕阿摩拉是公元三世紀至六世紀巴勒斯坦(在此地被称作Rabbi)和巴比伦(在此地被称作Mar或Rav)的犹太律法师。——中譯者注
〔48〕米提斯〔《戴克里先时期以前的罗馬私法》(R
m.Priv at recht bis auf die Zeit Diokl ezians),1908,序言〕說:“虽然古代的法律形式保存了下来,但法律本身仍然变成了完全不同的东西。”
〔49〕波斯君主治下放逐的犹太人的領袖。——英譯者注
〔50〕馬伊尔,同前书,Ⅳ,第45頁以次。
〔51〕因此在每一种阿拉伯著述中,数不淸的书籍都有虛构的作者名称——阿勒烏拍果斯議会議員狄奥尼苏斯、毕达哥拉斯、赫米茲·特里斯米吉斯塔斯、希波克拉提、以諾、巴魯、但以理、所罗門以及属于許多福音书和启示录的使徒的名字。
〔52〕例如,早在瑪卡比父子时期,希伯来語在一切普通用途上就为阿拉来語所代替了——甚至在犹太人会堂中圣經都必須翻譯給人民听,但是作为一种传布宗敎的工具尤其是作为一种字体。甚至直到今天,它仍保有它的地位。(口語的希伯来語的现今使用,代表希伯来語在較近时期的复兴,这是在中世早期的广布的离散破坏了与阿拉米領土的联系以后发生的。)在波斯人的領域中,較古的波斯古語在較新的培利維語一傍继續存在下去。在埃及,多少类似的势力同时代地正在决定通俗的德謨提克語和官方的希腊語演变为具有希腊語特征的克普特語。——英譯者注
〔53〕霍尔登:《现代伊斯兰人民的宗敎思想界》,第xvi頁。参见以下第7章。
〔54〕馬伊尔,同前书,Ⅳ,第45頁以次〔大英百科全书第11版,第ⅩⅩⅢ卷,第570頁。——英譯者注〕
〔55〕据公元451年卡尔西頓宗敎会議所定法規第28条,君士坦丁堡与罗馬享有同等之地位。利奥一世对此立即提出抗議,宣布无效。此后,东西敎会虽在理論上尚为一統一敎会,但实际上已分裂为二。查士丁尼在位初期,意大利并入东罗馬帝国版图,罗馬敎皇遂因之亦受东罗馬皇帝之控制。作者上文所云罗馬敎皇此时尚隶属基督敎界大敎长(即君士坦丁堡大敎长)之下,或指此而言。——中譯者注
〔56〕公元471年(中譯者按:471年誤,应作451年)。见大英百科全书第11版“卡尔西頓宗敎会議”条及其中的参考文献。——英譯者注
〔57〕公元31年9月,星大維大敗安敎尼于亚克兴。——中譯者注
〔58〕貝利撒留系拜占廷的大将,奉查士丁尼之命,往征意大利的东哥特人。536年,他攻占罗馬。后因战事不利,被解除統帅职务。继之为将者,是納西斯。納西斯于552年大敗东哥特王托提拉,意大利复为拜占延夺回。——中譯者注
〔59〕溫格尔,同前书,第180頁。
〔60〕克魯姆巴赫尔:《拜占廷文学史》(Krumba cher,By zant inisch e Lit erat ur-Geschicht e),第606頁。
〔61〕“摘要”(Ecloga)是拜占廷皇帝利奥三世所頒布的立法汇編,內容包括“国法大全”各个部分的摘录,后来頒布的一些条例如农业条例、軍事条例等也都編輯进去。本法典的目的在于使罗馬法适合新的封建关系并符合封建主的利益。——中譯者注
〔62〕查豪《:叙利亚法典》(Sachau,Syrische Recht sbiicher),第Ⅲ卷。
〔63〕貝尔托勒特:《以色列文化史》(Bert holet,Kulturgeschichte Israels),第200頁以次。
〔64〕我們在有名的《汉摩拉比法典》中,得到有关这点的暗示,虽然遺憾的是我們未能确言:这一部著作,就本质的意义而論,和巴比伦世界的同时代的法学的一般水平有什么样的关系。
〔65〕见大英百科全书第11版第四卷麦特兰敎授所撰的“英国法”一条。——英譯者注
〔66〕梭木:《法学阶梯》,第156頁。
〔67〕见严逊:《中世紀末期德国民族史》(J.Janssen,HHist.Germ an People at the End of th e Middle Ages),英譯本,第Ⅳ卷,第Ⅰ—Ⅱ 章。——英譯者注
〔68〕萊内尔,同前书,Ⅰ,第395頁。中譯者按:中世初期,伦巴第人对于日耳曼法律及习慣之整理,甚有条理,在司法上形成独立之一派。中世中期以后,封建制度日益发展,簡陋的伦巴第法突不足以应新形势之需要,法学家遂将伦巴第人整理日耳曼法律及习俗的条理方法,应用于罗馬法的研究,是即注释学派之濫觴。关于欧洲中古时代利用罗馬法的本质,恩格斯有如下的經典指示:“也可能照西欧大陆上所发生过的情形那样办,拿商品生产者社会的头一个世界法即罗馬法的基础,依样把单純商品生产者彼此間一切重要法权关系(如买主与卖主,債权人与債务人,契約,債务等)极端精确地規定出来”〔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人民出版社版,第2卷第394頁〕
〔69〕伦巴第的f aex(排泄物)和罗馬的l ex这个双关諧語是雨哥希奥所說的(1200年)。中譯者按:雨哥希奥是意大利十三世紀时的寺院法学家,主张罗馬法应支配一切基督敎民族。
〔70〕葛茨:《文化史文献》(W.Goet z,Arch.f
r Kultu rgeschichte),第10,28頁以次。
〔71〕十四世紀的意大利法学家,后期注释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中譯者注
〔72〕二人是法国十六世紀新兴法学运动的代表人物。他們注重研究罗馬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原来意义。此种方法实为近代历史法学的先声。——中譯者注
〔73〕见大英百科全书第11版“寺院法”一条。——英譯者注
〔74〕见以下第七章。
〔75〕见梭木的最后著作:《古公敎敎会法与格拉善的<敎令輯要>》(Dasalt kat holische Kirchenrechtund das Dek ret Gratians,1918)。
〔76〕《敎令輯要外編》(Liber extra,即liber extra Decretumv agantium),系敎皇格列高里九世所頒布,輯有《敎令輯要》以后之宗規与敎皇敕令,内容共包括五篇。——中譯者注
〔77〕见以下第10章。
〔78〕英国法的永远有效的因素,是由法庭推动的不断的发展的永恒不变的形式。
〔79〕如果单指高級法院而言,英格兰和威尔斯的法官数目远在五十名以下。苏格兰法与英格兰法无关,有其自己的法学。——英譯者注
〔80〕《法学阶梯》,第170頁。
〔81〕与无綫电广播有关的类似問題现在(1927年)发生了。——英譯者注。中譯者按:凡物具有实体之存在而可触知者,罗馬法謂之有体物(Res corporales)。
〔82〕《民事法典》(B
rgerli ches Geset zbuch),§90。
〔83〕如法国的法律术語“股份公司”(Sociétéanonyme)、“商号”(raison sociaie)、“法人”(personne juridique)所証明的。——英譯者注
〔84〕在这种关系中,近代美国工业中一个与資本家、技术家和“工人”不同的职业經理人阶級的显著发展是値得注意的。——英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