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种文化的醒觉意識都容許两种內心的方式,一种是沉思的感觉伸展成为理解的方式,另种則是完全相反的方式。枚斋式的沉思被斯宾諾莎称为“上帝的智識之爱”,被他在亚洲的苏菲派的同时代人称作“上帝的熄灭”。它可以强化成为枚斋式的神游,这种神游曾經几度被賜与柏罗提那,并一度被賜与他的門徒坡菲立,当其年老的时候。在另一方面,犹太律法师們的辯証术,在斯宾諾莎著作中表现为几何学的方法,而在阿拉伯——犹太的“晚期”哲学中則一般表现为伊斯兰教的經院神学。然而,两者都以下列事实为其基础,即在枚斋文化中,除去同时存在于所有选民之中的单一圣灵——它也就是眞理——而外,是沒有个人的自我的。这样强調是不会过分的:由此而产生的“僉議”的基础观念超出于一个概念或观念之上;它可能是一个甚或不可抗拒的力量的已存經驗;所有枚斋型的团体都建基于它的上面,并且因此之故而与其他各种文化的团体有所距离。“伊斯兰教的神秘社会从这里一直伸展到未知的世界;它的范围远超乎坟墓之外,这里它包容了以前世代的已故穆斯林,而且还不止此,甚至包括伊斯兰教以前諸时代的正直之士。穆斯林认为自己是同所有这些人維系在一个整体之內的。他們帮助他,而他也能反轉过来运用他自己的所长来增进他們的幸福”。〔36〕当基督教徒和假晶现象的混溶派教徒使用城邦(Polis)和市民(Civitas)等字样时,他們的用意与此是完全相同的。这些字以前的含义指許多单体的总合,现在則指同道教友的一致。奥古斯丁的著名的天国(Civitas Dei)既不是一个古典的城邦,也不是一个西方的教会,而是一个信徒、受福者和天使的整体,与密司拉教的、伊斯兰教的、摩尼教的和波斯的社团正好相同。由于这种社团建立在信仰一致的基础之上,因之它在精神事件上是不致錯誤的。穆罕默德說:“我的人民永远也不能在錯誤中間一致。”同样在奥古斯丁的“天国”中也以此为前提条件。一个眞实的教皇自我或是任何其他权威可以解决教义的眞伪的問題,对他来說,是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的,因为那样一来就会完全破坏了枚斋教关于一致的概念,同样这一点可以普遍应用于这个文化——不仅适于教义,而且适于法律〔37〕和国家。伊斯兰教的社会与坡菲立和奥古斯丁的社会相同,包括整个洞天世界,现存的和未知的世界,正統的教派和善良的天使和神灵,而且在这个社会內部,国家不过构成一个在可以看见的方面的較小的单位而已,因此,这个单位的活动是要由整体和大部分来加以管理的,因此之故,在枚斋世界中,政治与宗教的分离在理論上是既不可能也无意义的,反之,在浮士德文化中,教会与国家之間的冲突却是同这样几个概念——合乎邏輯、属于必要、无穷无尽——紧密相依的。在枚斋世界中,民事法律和宗教法律是完全等同的。君士坦丁堡大教长之与皇帝、瑣罗亚斯德教长之与沙、加昂(Gaon)〔38〕之与流亡者之王、伊斯兰教主之与哈里发都是分庭抗礼,既是首长,又是臣属。这里与哥特式的皇帝和教皇的关系沒有絲毫的淵源;同样,所有这些观念对于古典世界也是十分生疏的。这种枚斋式的把国家并入信徒的社会之中的作法,在戴克里先的宪法里第一次得到实现,而君士坦丁則使它发生充分的效力。由此已可看出,国家、教会和民族构成了一个精神单位——即是教义的一致在世人中間表现出来的那一部分。因此,对于統治着上帝所托付給他的枚斋社会中那一部分信徒的皇帝来說,一項显而易见的职責便是領导宗教会議以便促成选民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