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会议的重要议程
2025年10月13日
三、历次会议的重要议程
自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以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从1995年起每年举行,就公约延伸问题展开谈判,以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目标,并确定执行机制。签署公约的国家被称为缔约方,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也是公约的一个缔约方。公约的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的波恩。公约的缔约方最初有157个,期间各国陆续加入,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美国于2021年2月加入,缔约方国家和地区升至197个。
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是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截至2021年缔约方大会已经举行了26次。其中5次会议取得重要成果,分别是:第3次通过《京都议定书》,第13次确立“巴厘路线图”,第17次启动“德班平台”,第18次通过《京都议定书》修正案,第21次通过《巴黎协定》。
由于参与气候变化谈判各方利益诉求存在较大差异,利益博弈激烈复杂,谈判进程艰难曲折。各方代表要针对众多问题展开谈判,很多问题相互关联,一个问题遇阻便导致谈判难以推进。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各个国家都将碳排放作为发展权,特别是在清洁能源和低碳技术尚未发生实质突破的情况下,减少碳排放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牺牲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在碳减排和发展权两者之间面临取舍,甚至会成为国际争端的导火索。在世界范围内,拖延国际气候谈判和全球气候治理的现象虽有存在,但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愿景是相同的。
表1-5列出了迄今为止的26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和标志性成果。
表1-5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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