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评价与环评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与碳排放评价在管控目标、排放来源、防治措施以及防治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共同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在目标任务方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方法,通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和预测,提出防治污染和减缓不利影响的具体解决方案和实施措施,从而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开展碳排放评价,是通过确定规划和建设项目碳排放源,分析其减排潜力等,提出节能减排措施,其目的是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减缓气候变暖,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两者目的都是为了推动节能减排、减污降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在排放来源方面,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具有同根同源同过程的特点。如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的燃烧和加工利用,不仅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也产生颗粒物、VOCs、重金属、酚、氨氮等污染物。从污染源头看,我国能源供应与工业生产是温室气体主要排放源,约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当量的68%,其中能源生产加工转换、工业用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分别占26.3%、33.5%和7.6%。我国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集中排放源初步调查表明,火电、钢铁、水泥三大行业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占主要工业排放源的90%以上。能源、工业、交通等重点领域,火电、钢铁、水泥等高排放行业,同为减污和降碳的责任主体。
在防治措施方面,减污和降碳的路径基本一致。推动能源结构根本调整,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比例,降低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的消费比例,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落后和过剩产能加快淘汰,优化产业布局、升级生产工艺、提高排放标准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提升公转铁、公转水运输比例,淘汰国三以下柴油货车,实施油品升级,提高排放标准,逐步实现电动化等。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同时有效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的排放。
在防治效果方面,可以同步实现减污降碳。比如,“十三五”期间的燃煤治理体现了减污与降碳的协同防治、同向发力,全国煤炭消费量在能源结构中的占比由64%以上压减到56.8%,PM2.5浓度下降了28.8%,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了19.5%。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相比2015年下降18.8%,超额完成“十三五”约束性目标;相比2005年下降48.4%,超额完成了我国向国际社会承诺的到2020年下降40%~45%的目标。若按照每减少1吨二氧化碳排放将相应减少3.2公斤二氧化硫和2.8公斤氮氧化物排放计算,我国超额实现碳强度下降目标也为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