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清缴
(一)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t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写内容详见第三篇第八章。
(二)排放核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是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排放核查内容详见第三篇第九章。
(三)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额清缴履约。
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实际上就是根据年度实际排放量在碳排放权登记账户系统提交相应的配额指标予以履约。履约后,相应数量的碳配额将予以注销。碳配额的清缴履约并非根据碳配额的单位价格上缴相应的费用,而是向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账户系统提交大于等于实际排放量的碳配额指标。
2021年,重点排放单位实际要完成2个年度的履约。生态环境部2020年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时指出,对已参加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9年度配额分配但未参加2020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要求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9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对已参加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要求其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方案印发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再向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为平稳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故分配2019—2020年度的配额。
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适应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履约成本控制机制:一是设立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在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中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当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缺口量占其经核查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经核查排放量;二是纳入补充产品。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此外,为鼓励燃气机组发展,当燃气机组经核查排放量不低于核定的免费配额量时,其配额清缴义务为已获得的全部免费配额量,即配额缺口“豁免”清缴履约。
碳排放配额清缴案例
某单位2020年度的实际碳排放量为100万t(以二氧化碳当量计,下同),而该期间的碳配额交易价格约合50元/t。那么在2021年清缴履约时,该单位并非需要按照碳配额交易价格(100万t×50元)上缴5000万元,而是要向系统提交大于或等于实际排放量的碳配额指标,即100万t。假如省级环保部门分配给该单位的碳配额是100万t,那么该单位在年度清缴履约时直接提交该初始分配的100万t碳配额即可。
按照目前阶段碳配额还处于免费发放阶段,相当于该单位无须为此额外支付成本;而将来有偿分配碳配额阶段,则需要根据有偿分配的单位竞买价格确定其实际成本。不过,即便目前免费分配阶段,排放单位仍可能需要为其实际排放支付成本。
比如,前述例子中,在实际排放量为100万t的情形下,该单位实际获分配的碳配额只有80万t,对于差额的20万t,则需要通过二级市场从其他有富余配额的单位进行购买或者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有偿竞买配额时进行购买。为此,该单位需要支付的成本为1000万元(20万t×50元)。反过来,假如该单位初始获分配的配额为120万t。则该单位在进行年度清缴履约时,既可以将全部120万t上缴并全部注销;也可以将比实际排放量100万t多出的20万t碳配额用于二级市场出售以增加收入,或者结存流转后续年度使用。由于清缴后的碳配额将予以注销并不再进行分配流入市场,因此,前者情形(上缴大于实际排放量的多余配额)相当于出于环保公益目的自愿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