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具体实践
我国高度重视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建立,《“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即提出“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体系,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发布制度与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制度”。2015年3月,《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强调要“健全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碳排放标准体系”。2021年8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组,国家层面的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组成立,意味着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又往前迈进了一步。
(一)国家层面的碳核算
根据UNFCCC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我国有义务提供包括温室气体源与汇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2003年,我国专门成立了新一届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和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安排,我国国家层面的温室气体核算主要由发改部门负责。2018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一职能被划转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截至2021年,我国已分别于2004年、2012年和2017年,向联合国提交了1994年、2005年、2012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于2019年提交了2010年和2014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并对2005年的清单进行了回测。
我国温室气体清单主要参考《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1996修订版)》《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做法和不确定性管理指南》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做法指南》进行编制,排放源覆盖范围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LULUCF)、废弃物处理6个领域。各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使用活动水平数据乘以排放因子(排放因子法)进行计算。活动水平数据主要来自农业、工业、能源等领域的官方统计数据以及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排放因子使用本国特定的排放因子以及IPCC提供的缺省排放因子。随着编制经验的持续积累,我国2019年提交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较之前年份,在完整性和透明性上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二)省级层面的碳核算
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的基础上,为了加强省级温室气体编制能力建设,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启动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做好2005年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同期,为积累省级清单编制经验,广东、湖北、辽宁、云南、浙江、陕西、天津七个省(市)被要求作为试点省市,先行开始编制。2011年5月,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清单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我国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主要借鉴了IPCC指南以及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中的做法,排放源覆盖范围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保持了一致。具体领域的温室气体计算方法主要采用排放因子法,排放因子的选择上优先使用能够反映本省情况的实测值,在无法获得实测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省级编制指南中的推荐值或IPCC指南中的缺省排放值。
(三)市县(区)层面的碳核算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市县(区)层面温室气体核算指南。为落实国家关于启动各省温室气体编制工作的要求,当前各省(市)陆续组织开展省内市县(区)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考虑到编制工作的复杂性,为统一统计口径和核算方法,少数省(市)如广东、四川等参考《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制定了市县(区)级清单编制指南(见表3-1)。编制方式主要有统一招标(如新疆、内蒙古、江苏等)或要求各市县(区)自行开展(如陕西、青海、湖北等)两种方式。
表3-1 部分省市出台的市县(区)温室气体编制指南情况
从已发布的指南看,不同省份的市县(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在具体的核算范围、数据来源上存在一定差异。比如,在化石燃料移动源燃烧活动水平的确定中,广东省规定除交通运输部门,其他部门的公路交通能源消费量使用一定的抽取比例进行计算,如汽油和柴油在工业部门相应能源消费中的抽取比例分别为95%~100%、24%~30%;山西省规定其他部门的交通工具能源消费量确定,比如工业部门分能源品种的消费量使用规模以上企业交通工具消费量作为替代。从核算方法上看,各地指南温室气体排放测量主要以排放因子法为主,少数使用物料平衡法(用输入物料中的含碳量减去输出物料中的含碳量进行平衡计算得到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实测法(在排放源处安装连续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从核算进展看,目前市县(区)层面的核算基本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尚未有地区公开发布历年的碳排放核算情况。
(四)企业层面的碳核算
从“十二五”时期开始,我国便着手推动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工作。2013—2015年期间,国家发改委陆续组织编制了发电、电网、钢铁等24个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如表3-2所示。国家标准委于2015年发布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涉及发电、电网、镁冶炼、铝冶炼、钢铁生产、民用航空、平板玻璃、水泥、陶瓷、化工等10类生产企业。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民航等八大重点排放行业(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中,在2013年至2017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制定2016年、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
表3-2 24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在此过程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相继出台了本地区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如北京市发布了1个通用指南和6个行业指南(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石化生产、水泥、其他工业、服务业);天津市发布了1个通用指南和4个行业指南(电力热力、钢铁、化工、炼油和乙烯);广东省发布了1个通用指南和4个行业指南(火力发电、钢铁、石化、水泥);上海市发布了1个通用指南和9个行业指南(电力热力,钢铁,化工,有色金属,纺织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运输站点,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航空运输);湖北省发布了12个行业指南;深圳市发布了工业企业和建筑物的2个通用指南并且正在编制相关行业指南;重庆市发布了1个通用指南。
同时,各省市结合自身实际,也出台了相应的核查标准与技术规范。如河北省发改委于2015年9月印发了《河北省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9月印发了《河北省2020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非发电行业)碳核查实施方案》(〔2021〕468)等。另外,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于2021年12月13日印发了《关于积极鼓励第三方审核机构参与降碳产品价值核证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1〕323号),鼓励全省各地有条件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参与降碳产品价值核证工作,切实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启动,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全国重点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依据、程序和要点等内容。之后,生态环境部又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等。2022年3月,为进一步规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
总体上看,在碳市场发展的背景下,目前我国针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核算已初步建立了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MRV)。各行业企业温室气体的核算主要参考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04年》《欧盟针对EU-ETS设施的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指南》以及国外具体行业的温室气体核算指南等文件。核算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企业需要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有控制权的所有生产场所和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主要为排放因子法,指南针对不同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提供了排放因子的缺省值,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基于实测方法获得重要指标数据。
(五)产品层面的碳核算
当前我国尚未统一出台针对企业产品层面的碳核算指南。根据国际标准,产品层面的碳核算主要是基于生命周期方法(又称为碳足迹计量),从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出发,核算不同环节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而为企业生产或申报绿色产品、消费者选择低碳产品等提供依据。目前我国仅在少数领域发布了产品的碳排放计量标准或指南。
从实践看,2019年国家住建部正式发布了《建筑碳排放计量标准》,为建筑物从建材的生产运输、建造及拆除以及运行等全生命周期产生的温室气体核算提供了技术支撑。2021年,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指南》,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的目标、范围以及核算方法等内容。此外,为促进企业了解基于产品碳足迹评价的碳标签认证要求,中国低碳经济专业委员会也发布了电子电器产品以及共享汽车、酒店服务等少数领域的碳足迹评价标准,鼓励上述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开展产品的碳足迹评价。目前我国仅少数企业在官网公布了产品的碳足迹核算报告,大量企业尚缺乏产品的碳足迹核算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