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依据

三、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依据

IPCC公布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是迄今为止接受度最高、应用范围最广的国家层面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目前已发布的版本有,2006年发布的《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年发布《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修订版)》。当前使用的是《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在编制中,需与《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修订版)》结合使用,修订版指南主要是补充2006年版指南中没有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和碳汇,识别因新兴技术和生产过程出现产生的差异以及对排放因子的更新。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将温室气体排放源和碳汇划分为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等5大类。每一大类包括各个类别和亚类。各国会从亚类层面建立清单,每种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的总和即是国家总量。此外,源于国际运输轮船和飞机中燃料使用的排放不包括在国家总量中,而是单独报告

IPCC指南中提供的排放因子法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即把有关人类活动发生程度的信息(称为“活动数据”;Activity Data,AD)与量化单位活动的排放量或清除量系数(即排放因子;Emission Factor,EF)结合起来。

根据方法的复杂程度与各国可获取数据的详细程度,指南将方法学分为3个层级,第1层方法1(Tier 1 method)是基本方法,第2层方法2(Tier 2 method)是中级方法,第3层方法3(Tier 3 method)要求最高。方法2和方法3被称作较高级别方法,通常认为结果更为准确。以能源大类中的化石燃料燃烧为例,方法1是根据燃料燃烧的数量与平均排放因子进行计算,该方法旨在利用已有的国内与国际统计资料,结合使用排放因子数据库(EFDB)提供的缺省排放因子和其他参数进行计算,尽管对所有国家切实可行,但对不同国家的代表性不足。方法2是根据燃料燃烧的数量与特定国家排放因子进行计算。方法1与2的主要区别是排放因子的选择不同,由于方法2是使用各国自身的排放因子,相较于方法1,方法2更值得推荐。方法3是对燃料气体的持续排放进行监测,该方法成本相对较高,可行性不高,因此,通常不使用该方法估算国家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