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现状

二、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现状

积极开展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应按照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编制各国的温室气体清单。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中国高度重视自身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全球环境基金(GEF)赠款支持下,分别于2004年、2012年和2019年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详细分析了我国1994年、2005年和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2017年和2019年又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一次两年更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分别披露了2012年和2014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以提交《第三次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为新起点,我国将在现有的清单和履约报告编制工作机制基础上,以满足增强透明度框架要求为目标,强化清单和报告编制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更加有效的协调,动员更多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争取实现更高水平的履约。迄今为止,我国共完成5个年份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国家清单编制工作机制基本确立。2018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应对气候变化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划转至生态环境部。现阶段,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生态环境部总体负责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发布工作;应对气候变化司具体负责国家清单编制的组织管理,并通过项目招投标方式选定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农科院、中国科学院、中国林科院和中国环科院等6家技术单位分别承担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领域的清单编制和报告起草工作。清单基础数据主要协调国家统计局、主管相应行业的部委和电力、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协会提供。

温室气体清单质量获国际社会认可。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的透明度建设受到广泛关注。截至2019年,中国政府共提交了3次国家信息通报和2次两年更新报告,包含5个年度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清单中数据可靠,核算的温室气体种类从最初的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增加到包括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和六氟化硫6种,编制方法学从采用IPCC缺省排放因子的低阶方法演变成更多排放源采用本国化参数的高阶方法,建立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清单编制方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