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评价试点的要求
2021年7月,按照生态环境部的部署,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7个省(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同时海南、山西、江苏、福建等省份也主动先行先试,开展了建设项目的碳排放评价。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10月底,全国已经有9个省的180多个建设项目开展了碳排放评价。
(一)行业范围
生态环境部要求,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这些重点行业基本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两高”行业。7个试点省(市)的试点行业各不相同,其中要求重庆市将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全部作为重点行业,河北省仅钢铁行业为试点,浙江省则根据实际需求和工业企业特点,自行划定了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的九大重点行业,除了“两高”行业全部作为试点行业外,还拓展到了造纸、印染、化纤等行业。
(二)评价因子
根据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目前生态环境部要求的碳排放评价主要开展的是建设项目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以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三)项目类型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等三种类型。自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压缩了报告表的编制内容,调整了报告表的格式,降低了专项评价深度。秉承上述思路,目前生态环境部和大部分省份要求开展碳排放评价工作的项目类型主要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江苏、福建等省份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也需要开展碳排放评价工作。
(四)评价内容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提出:“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与大气、地下水等环境要素的评价内容相比较,由于缺少预测模型和排放标准,碳排放评价无须进行影响预测和达标分析。碳排放评价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主要为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
(五)报告形式
在编制形式方面,生态环境部和大部分省市要求一致,要求将碳排放评价融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应章节中,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增加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专章。河北等省份则提出,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要单独编制成册。
港华储气(金坛)有限公司盐穴储气库项目(地面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全国第一个增加碳排放评价章节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评价中先分析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碳排放源类型(施工期包括履带式推土机、挖掘机、电动夯实机等机械燃料燃烧,轻型柴油货车的燃料使用,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的碳排放;营运期包括压缩机、三甘醇脱水装置、真空相变加热炉、燃气空调等设备的燃料燃烧以及用电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的净调入电力和热力)。调查了项目的碳排放现状,并以此为依据计算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碳排放量,提出碳排放潜力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