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有待明确
2025年10月13日
(二)评价指标有待明确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碳排放影响评价时,应当选定合理的评价标准。但现有的指标体系中,碳排放总量和主要碳源等指标不够科学精准,目前还没有形成相对完整、全面的温室气体评价指标体系,可供参照的指标和标准也极其有限。如《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碳排放评价》提出“将项目的碳排放水平与对应行业的碳排放水平进行比较分析”,但目前在尚未出台相关碳排放水平基准值的情况下,只能参考国内外既有的行业、企业碳排放强度,而且在参考中还需要说明该排放强度的合理性,这意味着碳排放影响评价所使用的评价标准可能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和不确定性。
在评价标准问题上,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但各省市碳达峰行动方案还未发布,在碳排放影响评价无法与区域或者行业的碳达峰行动方案紧密衔接,难以落实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也无法评价建设项目对区域或行业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可达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