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问题
(一)碳监测技术储备不足
在开展温室气体监测工作时会运用到气候学、生态学、海洋学以及地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因此涉及的学科众多,各个学科之间需进行交叉融合才能更好地解决监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国内温室气体监测工作起步较晚,相应的学科融合过程尚处在起步阶段。
生态环保部门涉及温室气体监测方法标准仅有《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870-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2017)以及环境空气监测标准《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室气体玻璃瓶采样方法》(QX/T 164-2012)以及CO2、CH4监测的相关方法标准或仪器规定(GB/T 31705-2015,GB/T 33672-2017,GB/T 34415-2017,GB/T 34286-2017)虽然可为温室气体背景监测提供借鉴,但要形成系统的温室气体监测技术体系尚不完善。温室气体监测相关的质量控制规范尚未建立,监测过程的规范化不足,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业排放标准尚不明确,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缺乏量值管控。
国内外关于温室气体浓度监测设备的种类较多,但还缺少系统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各种监测技术的原理、技术成熟度、适用条件、优缺点、不确定性以及经济成本等。《京都议定书》规定控制的温室气体种类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化碳(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将三氟化氮(NF3)纳入管控范围,使受管控温室气体达到7种。目前只有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具有较为成熟的自动监测仪器,其他4项温室气体国内外均无成熟的自动监测设备,国内虽然有在研产品,但距离商品化和市场化还有一定的距离。
遥感技术应用于温室气体监测,具有视野广阔、获取信息量多、效率高、适应性强等众多优点。国内在应用遥感技术进行温室气体监测的过程中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国产碳监测卫星资源匮乏,开展全球及中国温室气体业务化监测难度较大;尚无标准化的温室气体探测卫星地面验证网络,卫星遥感产品精度难以验证;尚未建立基于遥感和地面观测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突破这些遥感技术发展瓶颈,对国内温室气体监测技术的综合发展至关重要。
(二)监测网络尚未健全
中国气象局现有的7个大气本底观测站,已在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大气监测计划框架下对温室气体进行了多年的观测,但覆盖区域尚不全面,很难反映出中国全陆域的温室气体本底和地域分布情况。生态环境部利用福建武夷山、内蒙古呼伦贝尔、湖北神农架、云南丽江、广东南岭、四川海螺沟、青海门源、山东长岛、山西庞泉沟、海南永兴岛和美济礁11个国家空气质量背景站开展CO2、CH4等温室气体监测,此项工作起步较晚,站内仪器设备、采样铁塔等相关设施有待完善。
海洋大气温室气体监测网络基础能力薄弱,原国家海洋局虽在东海沿岸、西沙、南沙新建立4个海岛/沿岸监测站,但尚未形成覆盖国内近海的监测网络;海水温室气体浓度监测系统尚未建立,原国家海洋局海水温室气体走航监测体系的运行陷于停滞,缺少长时间定点监测。
(三)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承担温室气体监测相关工作的部门有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以及国家海洋局所属机构,各有关机构在温室气体监测站点建设、标准研究和数据分析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并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监测目标任务不一致,承担机构管理不统一,造成部分监测工作权责不明、数据共享不畅通等问题。
排放源温室气体监测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虽然相关管理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但仍不够全面具体,对一些影响温室气体监测质量的行为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惩治措施。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个别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在进行碳核查过程中对碳监测的质量重视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最终影响碳核查工作的有效开展。这种行业乱象,不仅使企业自身信誉受到损失,同时也使碳排放管理部门承受巨大的管理压力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