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碳排放权抵消

二、碳排放权抵消

(一)碳排放权抵消

碳排放权抵消是指减排主体在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时,可以采取一定的经过认证的其他减排量来抵消一定比例减排量的行为。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产生的排放量抵消减排任务之后如有剩余则可用于交易,如不足也可从其他业主购买。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抵消机制,主要对交易主体、抵消流程、抵消限额等作出了规定,且不同的交易所的规定各不相同。

我国可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项目种类,以CCER为主,加上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以及林业碳汇项目等产生的碳减排量,构成了我国碳排放抵消的主要内容。1个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产生该减排量的自愿减排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同时由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签发。

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其中,用于抵消的CCER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二)CCER抵消配额清缴程序

2021年10月2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规定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使用CCER抵消配额清缴程序。

1.CCER抵消配额清缴条件

用于配额清缴抵消的CCER,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抵消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2)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因2017年3月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备案事项已暂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可用的CCER均为2017年3月前产生的减排量,减排量产生期间,有关减排项目均不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2.CCER抵消配额清缴具体程序

使用CCER抵消配额清缴具体程序包括8个步骤,分别为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立账户、重点排放单位购买CCER、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申请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注销CCER、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核实重点排放单位注销情况、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CCER抵消配额清缴登记、CCER抵消配额清缴登记查询。

第一步,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立账户。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前,应确保已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网址见:http://registry.ccersc.org.cn/login.do)开立一般持有账户和在任意一家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网址见“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http://cdm.ccchina.org.cn/ccer.asp x)的交易系统上开立交易账户。若已开立一般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则无须重复开立。重点排放单位可选择向任意一家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提交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和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见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官方网站。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接收申请材料的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完成开户。交易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由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完成开户。

第二步,重点排放单位购买CCER。重点排放单位通过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购买符合配额清缴抵消条件的CCER后,将CCER从交易系统划转至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相关交易规则及要求见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官方网站。

第三步,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申请表。重点排放单位应确认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中拥有符合抵消配额清缴的条件、相应抵消配额清缴量的CCER,并填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消配额清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表2-21),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2月10日,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

表2-2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消配额清缴申请表

续表

第四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依据上述使用CCER抵消配额清缴的条件进行确认(主要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称、2019—2020年第一个履约周期应清缴配额总量、申请抵消量等),并将确认结果反馈至重点排放单位。同时,每周汇总申请表信息,并于周五下班前发至国家气候战略中心邮箱(registry@ccersc.org.cn)。

第五步,重点排放单位注销CCER。重点排放单位在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使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自愿注销”功能,按照经确认的《申请表》,注销其“一般持有账户”上符合条件的CCER。重点排放单位操作完成CCER自愿注销后,应及时向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在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完成注销操作的截图(打印并加盖公章)。

第六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核实重点排放单位注销情况。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于2021年10月26日至12月15日,每日通过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的CCER注销操作记录,于每日17点后通过国家气候战略中心邮箱(registry@ccersc.org.cn)发送给相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邮箱,并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工作邮箱(ccer@chinacrc.net.cn)。

第七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CCER抵消配额清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于2021年10月26日至12月15日,每日根据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动态更新的重点排放单位CCER注销操作记录,向重点排放单位账户生成用于抵消登记的CCER。重点排放单位在系统中提交履约申请时选择已生成的CCER进行履约,待履约申请得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办理CCER抵消配额清缴登记。

第八步,CCER抵消配额清缴登记查询。重点排放单位可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其使用CCER抵消配额清缴登记相关信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询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进行配额清缴抵消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