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决策与部署

一、国家的决策与部署

早在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时,就提出关注全球气候变化的因素,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减少气候变化灾害”纳入了环境目标,这是我国首次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引入环境影响评价领域。

2011年6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在全球环境问题研究领域,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研究计划。同年,原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表文章,明确提出要“稳步实施气候与污染协同控制计划”,“开展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环评指标体系的相关研究,考虑制定新的环评指南,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其中”。

201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提出推动评价管理统筹融合,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消费削减替代、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政策要求,推动将气候变化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2021年5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提出,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2021年6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1〕277号),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落实碳排放达峰目标与要求,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统一谋划、统一布置、统一实施。同时要求做好排污许可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衔接,推进环评法修订,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2021年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组织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发布了《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要求以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6个重点行业为试点行业,开展建设项目二氧化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提出试点地区2021年12月底前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基本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要求2022年6月底前,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2021年10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71号),首次明确提出了在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要求以现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基础,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评价工作全流程,在碳排放评价内容、指标、方法等方面,探索形成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路径。

碳排放评价系列文件的出台,强化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管控的顶层设计,搭建了碳排放评价工作的基本框架,对评价内容、评价指标、技术方法、工作机制、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丰富和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碳排放评价相关文件见表4-2。

表4-2 碳排放评价相关文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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