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京都议定书》内容主要包括:

(1)明确了减排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整体在2008年至2012年间应将其年均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5.2%。欧盟27个成员国、澳大利亚、挪威、瑞士、乌克兰等37个发达国家缔约方和一个国家集团(欧盟)参加了第二承诺期,整体在2013年至2020年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18%。

(2)界定了温室气体种类。《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将三氟化氮(NF3)纳入管控范围,使受管控的温室气体达到7种。

(3)补充了履约机制。发达国家可采取“排放贸易”“共同履行”“清洁发展机制”三种“灵活履约机制”作为完成减排义务的补充手段。

(4)明确了减排方式。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4种减排方式:

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