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主体

一、参与主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主体包括监管机构、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结算银行,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等。

(1)三级监管机构。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委,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重点排放单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t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技术服务机构。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核查的技术服务机构。

(4)交易服务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