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碳排放权结算
2025年10月13日
二、碳排放权结算
(一)资金结算账户管理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
(二)结算方式
在当日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
当日完成清算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结果反馈给交易机构。交易主体应当及时核对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完成碳排放配额和资金的交收。交易主体发生交收违约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知交易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资金,交易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结算风险准备金或自有资金予以弥补,并向违约方追偿。
(三)风险管理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结算风险联防联控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如表2-20所示。
表2-20 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