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准年确定

二、基准年确定

案例2

核查组在审核B企业的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时,看到该企业关于基准年的设定是这样描述的:“因公司为深圳市碳交易的控排企业,基准年按照深圳市政府的要求进行设定。”报告中并未明确基准年的具体年份,是否可行?

案例分析:关于基准年的设定,在《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SZDB/Z 69-2012)中条款6.4.1基准年的选择与设定中规定:应规定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基准年,以便提供参照或满足目标用户的预定用途,且组织在选择和设定基准年时,应:

(1)使用有代表性的温室气体活动数据(一般可以是典型年的数据、多年平均值或移动平均值),对基准年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量化;

(2)选择具有可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基准年;

(3)对基准年的选择做出解释;

(4)如果出现对基准年改变的情形,应对其中的任何改变做出解释。

按照标准的要求,因受核查方为深圳市碳交易的控排企业,故该公司温室气体的基准年是按照深圳市政府(目标用户)的统一要求进行设定,政府并未明确告知以哪一年份作为控排企业的基准年,故企业对于基准年的描述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