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澳大利亚

五、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发布了工业项目的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框架文本,提出具有重大排放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案2007》的要求进行报告。2009年7月,澳大利亚北领地自然资源、环境与问题部发布了《北领地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该指南要求环评报告应预测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项目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效率,即项目每年温室气体排放绝对值和二氧化碳当量,并提出明确的温室气体减排增效措施。

部分国家温室气体评价体系见表4-1。

表4-1 部分国家温室气体评价体系一览表

续表

国际经验表明,要在环评过程中落实温室气体排放评价:首先,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温室气体确定为环评的法定评价要素,采取自上而下的政策模式,将政策意愿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其次,应适时修订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为全面、准确、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价提供技术指引;此外,还要提高政府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执行能力,推动公众和企业的共同参与。尽管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认为在环评中考虑温室气体排放是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有效管理工具,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开展温室气体评价仍处于不断探索完善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