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电行业
(一)监测项目
火电行业温室气体监测项目包括废气总排口的CO2排放浓度、烟气流量等相关烟气参数,以及在碳核查过程中核算法所需的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等指标。
(二)点位布设要求
排放源碳监测与排放源中污染物监测过程类似,手工监测监测点位布设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自动监测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对于监测点位布设的要求;采样口设置及监测平台设置应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中规定;监测过程中监测断面流速应相对均匀,监测平台应安全、稳定、易于到达,且便于监测和运维人员开展工作。
(三)监测方法
排放源碳自动监测系统与目前应用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可以有效地整合,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执行。
CO2浓度手工监测可使用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870-2017)、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征求意见稿)、可调谐激光法等。
流量手工监测使用皮托管压差法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三维皮托管法参照《Flow Rate Measurement with 3-D Probe》(EPA Method 2F)、超声波法、热平衡法、光闪烁法等。
碳核查过程中所需排放量核算的相关参数测定按照《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执行。其中,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GJ/t,GJ/万Nm3)、单位热值含碳量(tC/TJ)和碳氧化率(%)的测定应按照《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8)、《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384-81)(1988年确认)、《天然气能量的测定》(GB/T 22723-2008)等相关标准执行。
(四)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时,频次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试点期间总运行时间不少于180天;手工监测频次不低于1次/月,用于与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校验;核算过程所需相关参数测定频次按照《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中规定执行。
(五)质量控制和量值溯源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日常维护质量控制要求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规定执行,确保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稳定;开展手工监测应事前做好培训等工作,确保监测人员熟练操作。相关仪器设备需进行检定/校准,并及时维护,保证设备的准确度和稳定性;委托监测时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为保证全国试点监测结果的可比性,试点监测所用标准气体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统一研制。此外,由于烟气流量/流速的数据直接影响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结果,烟气流量/流速监测仪优先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其他相关温湿度、压力等监测仪也应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