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源于美国,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评制度的国家。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环评制度。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后,又相继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规范、完善。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即“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并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建设项目扩展到了规划,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新的发展。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探索,环境影响评价已形成了基于物理、化学技术手段的环境质量监测方法,基于流行病学和生理医学的环境标准体系,基于进出平衡的物质流、能量流分析手段,基于流体力学、大气扩散、声传播、土壤和地下水扩散等数值计算的预测模型,基于统计的环境风险分析,以及基于统计学和概率论的公众意见调查方法。
实践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已经涵盖了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声和振动、固体废物、土壤、海洋、生态以及电磁与辐射等,并且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全面衔接,成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紧密的环境保护制度之一。开展碳排放评价,可以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的优化调整,约束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实现从源头协同控制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